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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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为同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行为。出借资质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借用资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

通常情况下,挂靠施工的,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给被挂靠公司后,挂靠公司再将款项按约定比例支付给挂靠人。

那么,被挂靠方要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吗?

最高院在《申长松、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最高院认为,

《建设工程案件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共同主张权利。

但本案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桓大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桓大公司收取的款项尚有2,303,163.75元未向申长松支付,故桓大公司仅在2,303,163.75元范围内履行支付义务。

周军律师提醒,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是借用资质关系,被挂靠人并非转包或违法分包人,双方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其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相对方是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延期或拒付工程款给挂靠人的,被挂靠人并不承担支付义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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