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留人反被拘?”四川,女子被陌生人殴打后抓对方头发阻其逃逸,竟遭警方认定互殴拘留!当事人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抽丝剥茧还原真相,最终撤销处罚!

(来源:川观新闻)



据报道,女子林某当晚驾车载友至某商场停车场,刚停稳车,便被两名陌生男子叶某与周某围住。叶某指责林某倒车时险些撞到其车辆,言辞激烈且夹杂辱骂。

林某与同车友人下车理论,不料叶某突然暴起,连扇林某数记耳光,并猛踹其腹部,周某亦上前推搡。

林某因体型瘦弱,全程未敢还手,仅本能地抓住叶某衣袖试图自保。友人见状立即报了警,并高声喝止叶某:再动手就拍视频!

叶某闻言,突然推开林某欲逃离现场。林某情急之下抓住叶某头发,大喊:别跑!等民警来!

叶某却转身用手机猛砸林某头部,并抓挠其手臂,致其多处淤青。

不到五分钟,民警赶至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林某左脸红肿、手臂带伤,叶某则称被她扯头发才反抗。

民警调取监控发现,林某自始至终未主动攻击,仅在叶某逃离时抓住其头发。

然而,最终认定双方行为构成互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叶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2日。



林某对此判决难以接受:我全程没还手,抓头发只是为了不让打人者逃跑,怎么成了互殴?她拒绝签字,次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案件审理期间,林某向法官哭诉:若当时松手,他跑了,我白挨一顿打,连医药费都无处索赔!

其友人亦作证:叶某打完人就要跑,林某抓头发是怕他销毁证据!警方则坚持认为,林某抓头发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属于以暴制暴。

法院调取完整监控后发现,林某在友人报警前始终躲避,未有任何攻击动作;抓头发行为持续不足30秒,且力度未超出防止对方逃逸的合理范围。

反观叶某,不仅主动挑衅、率先动手,更在林某无还击能力时持续施暴,性质恶劣。

合议庭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林某抓头发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自助行为”?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叶某行为的法律定性


叶某因停车琐事辱骂并殴打林某,其行为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该条款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叶某连续扇耳光、踹击腹部,并使用手机砸击头部,手段恶劣,符合情节较重标准。警方对其处以5日拘留,已属从轻处罚。

若林某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叶某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林某行为的法律定性




林某全程未主动攻击,仅在叶某逃离时抓住其头发,需分阶段分析:

1,林某躲避、抓衣袖等行为属本能自卫,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要件,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2,林某在友人报警后,为固定证据、防止叶某逃逸而短暂控制其头发,未造成明显外伤,亦未升级冲突,主观上无伤害故意,客观上未超出必要限度,。对比叶某的持续施暴,林某行为应认定为自助行为而非互殴。

三、警方处罚的合法性争议


警方认定“互殴”的主要依据,是林某实施了抓头发这一攻击性动作。

然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本案中,林某在叶某逃离时抓住头发,既无主动攻击意图,亦未扩大冲突,反而符合“努力避免冲突升级”的立法精神。

警方机械适用“互殴”标准,忽视了“过错方先动手”“防卫必要性”等核心要素,导致处罚失衡。


四、法院最终撤销对林某的处罚,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行为性质认定准确:林某抓头发系为固定证据、防止侵权人逃逸,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助行为”,而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制的“殴打他人”。

比例原则的适用:林某行为与叶某的暴力程度严重失衡,若认定“互殴”,将导致“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导向,违背《刑法》第二十条“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立法原则。

程序正义的维护:法院主动与警方沟通,要求其撤销处罚,既节约司法资源,又避免“民告官”诉讼对行政公信力的损耗,体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




虽处罚被撤销,林某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主张民事赔偿,要求叶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若其已被执行拘留,还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申请行政赔偿,标准为每日373.1元(2023年国家赔偿标准)。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理清了自助行为与互殴的边界。当公民面临紧迫侵权时,有权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措施自救,但需满足必要性、适度性及时性三要件。

法律既鼓励遇事先报警的理性,亦保护迫不得已的自救,但绝不容忍以暴制暴的私刑。唯有如此,方能平衡公民权利保障与公共秩序维护,让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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