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当庭履行
➡️握手言和
这起劳动争议快速、实质化解!
4月23日,崇州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原告李某某在被告某企业处工作十余年,办理退休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时,发现某企业仅为其缴纳了1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但因其手中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自己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行政机关未予受理。原告李某某继而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也因其已超过退休年龄,未予受理。李某某不服遂向崇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虽然已届满退休年龄,但其主张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权益,因此予以立案受理。
崇州法院立案后,经审理查明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无异议,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想补缴住房公积金。承办法官从案件的实质争议出发,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长达十几年工龄期间,仅为劳动者缴纳11个月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错误,并指出企业只有规范用工才能健康发展。经法官悉心劝导,双方当事人逐渐打开“心结”,同意各自退让一步,参照已缴纳11个月的缴费标准,按照公积金为单位和个人各缴纳一半的原则,计算出单位应交部分的总金额,最终达成由单位将该部分金额补付给劳动者,劳动者撤回诉讼的一致意见,双方握手言和,并对法院实质化解争议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赞扬和感谢。
该案的及时履行是崇州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生动缩影。崇州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始终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用心、用情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司法的温度和力量。
-崇法惟民 博学慎断-
供稿 | 刘 娟
编辑 | 丁 婕
一审 | 余 珂
二审 | 闫宇飞
三审 |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