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在其中一个案例中,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发表学术论文而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郝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据通报,郝某某曾于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担任西某铁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某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参与该公司"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科研项目的研发工作。
这一项目是西某公司于2016年立项的,并与其他单位联合研发。根据协议约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信息及成果均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西某公司为此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内外网物理隔离、禁止携带手机进入研发场所等多项保密措施。
然而,郝某某在职期间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利用下班时间通过手机拍摄、U盘拷贝等手段窃取了该项目的设计开发文档、关键设备参数等内容,并将这些内容用于撰写其硕士毕业论文《某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2020年5月,郝某某将该论文发表在知网、万方数据等学术网站,导致多人浏览、下载,最终使西某公司的研究项目相关技术被公开。
经司法鉴定,西某公司"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的技术信息中有6个技术特征具有非公知性,而郝某某论文所披露的技术信息与该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审计结果显示,2017年至2019年期间,西某公司关于涉案技术标的的研发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218万余元。
2020年12月,西某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后,检察机关迅速介入并发出《通知立案书》。
2023年8月,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郝某某提请批准逮捕,2024年5月24日,雁塔区检察院对郝某某提起公诉。
同年7月2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定郝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检察机关认为,郝某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公开披露,虽未直接牟利,但客观上导致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丧失了市场价值和可交易性。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确定,因此将218万余元研发成本认定为案件损失数额。
考虑到郝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西某公司的谅解,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提醒企业员工,即使是出于学术目的撰写论文,也不得披露所在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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