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问题编号为1269714的网友留言: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行动不便,行走蹒跚且需要有人辅助,基本就是长期不能上班(可能以后长期这样),请问这样情况是审请病休还是病退?病休的天数是怎么规定,是和企业职工一样,根据工作年限在一定的病休计算周期内享有一定的医疗期,还是只要身体没有好转就可以长期病休到退休,也就是说只要病情没有好转且有医疗机构证明就可以长期休病假,中间也不用间隔一段时间来上班。望给予解答,若有相关依据文件名称能提供更好。谢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工资待遇如下: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政策执行可咨询贵单位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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