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特辑
春风拂绿,万物竞发,在充满生机与奋斗气息的美好时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如约而至。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海陵法院特别推出五一劳动节维权普法专栏,以活动开展、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助力大家在劳动用工过程中知法、懂法、用法。
员工不服从合理调岗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6年9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实行年薪制。2020年4月任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期间双方多次签订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需服从甲公司所属集团各连锁店内调配。2021年3月,甲公司所属集团发布调令,将李某调至扬州某店任总经理助理,并明确职级及薪酬待遇不变,给予住宿安排或外派津贴,每月可探亲集中休假,并报销往返路费。李某办理工作交接后以生活实际需要、无法至异地工作为由,与公司交涉,要求在原岗位工作,期间公司多次催促李某到岗,李某既未到新岗位报到,亦未到原公司上班。甲公司催促无果后,在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后,以李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主张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公司给予赔偿金。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约定李某服从集团各连锁店内调配,李某此前已被列入集团高级人才培养计划,有过轮岗经历。调岗前后工作职能、职级未变,甲公司已书面承诺调整后李某薪酬待遇不变,并对因异地调动对交通、生活、休假等方面造成的一定影响,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甲公司的调岗行为未对李某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产生不利影响,也无证据证明调岗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或者存在恶意损害李某权益的情形,调岗行为合理合法。李某经多次催促并告知不利后果后仍不到岗上班,甲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其旷工,并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李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调岗,属于其用工自主权的范畴,裁审机构作为纠纷裁判者不宜过多干预,但在审查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是否合理的问题上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一是,调岗是否有依据,如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或规章制度是否规定单位可以调岗;二是,调岗是否降低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有无不利影响,调整后的岗位对劳动者是否具有歧视性、侮辱性等。如果用人单位调岗依据充足,调岗未降低劳动者待遇,未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可认定调岗合理。如劳动者不接受调岗安排,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文稿 王艾琳
排版 苍 菲
审核 肖梦琪
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