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甲良法庭审理了一起在景区因争抢生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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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吴甲和原告熊某的丈夫段某,在景区附近经营饭馆。2023年7月两人因争抢生意发生冲突,随后吴甲殴打了段某。第一次殴打行为结束后,被告吴乙也赶到了现场。
当吴氏兄弟准备返回自家饭店时,段某再次冲出来,吴氏兄弟随即折返对段某又实施了二次殴打。
在此期间,原告熊某及其儿媳蒲某进行阻拦但未果,熊某还被误伤导致左足骨折,先后住院治疗了16天。同年10月,公安机关对吴氏兄弟作出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后因赔偿协商未果,熊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吴氏兄弟民事赔偿。
荔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吴甲、吴乙因双方产生争执便对段某进行殴打,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熊某系在多人互相推搡过程中受伤的,段某对事件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熊某及蒲某在该过程中的劝阻行为系法律和道德所倡导的,故熊某和蒲某不承担责任。
根据前述认定事实,考虑到各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起因、过错程度、行为的危险性程度等因素,确定由被告吴甲、吴乙各承担40%,段某承担20%。原告自愿放弃对段某主张权利,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从其所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甲、吴乙分别赔偿原告熊某各项损失21205.9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吴甲、吴乙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郭庄 责编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