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律讲堂是由张万军教授主持的刑法专题普法讲座)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3年5月9日,山西省朔州市发生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米某兰与被害人袁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孩子教育问题发生争执并厮打。过程中,米某兰持家中水果刀捅刺袁某数刀,致其重伤后死亡。案发后,米某兰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获得书面谅解。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米某兰有期徒刑十年,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观点认为,本案系典型的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激情犯罪。根据《刑法》第2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若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米某兰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事后积极补救,加之被害人亲属谅解,故法院依法作出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人民法院案例库:米某兰故意伤害案——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案件的处理,入库编号:2024-04-1-179-001)
二、刑事法理分析一:激情犯罪的认定与量刑平衡
(一)激情犯罪的法律性质
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强烈情绪支配下,因突发矛盾瞬间丧失理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情绪失控”与“行为突发性”。本案中,米某兰与丈夫因琐事争吵升级为肢体冲突,其持刀捅刺行为具有明显的情绪主导性,符合激情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激情犯罪与预谋犯罪存在本质区别。预谋犯罪体现行为人长期策划的主观恶性,而激情犯罪则更多反映情绪失控下的短暂非理性。因此,我国司法实践对激情犯罪的量刑通常轻于预谋犯罪,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家庭矛盾故意杀人案的特殊性
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具有“熟人社会”特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情感纽带。本案中,米某兰系被害人独生子的生母,双方亲属亦达成赔偿协议。若机械适用重刑,可能加剧家庭关系破裂,甚至引发次生社会矛盾。因此,法院在量刑时需兼顾惩罚与修复功能,通过从轻处罚促使行为人回归家庭、修复社会关系。
(三)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边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本案中,法院并未因死亡结果直接适用故意伤害罪顶格刑罚(死刑或无期徒刑),而是结合家庭矛盾背景、赔偿谅解情节,将刑期降至十年。这一裁判体现了对“宽”的合理运用,但亦需警惕滥用“从轻情节”导致刑罚威慑力不足。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审查赔偿的真实性、谅解的自愿性,避免“以钱买刑”的负面效应。
三、刑事法理分析:夫妻间故意杀人案中近亲属谅解在量刑中的作用
被害人亲属谅解是酌定量刑情节之一,其核心价值在于缓和矛盾、促进社会关系修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当事人和解可影响刑罚,但需以“自愿合法”为前提。本案中,袁某亲属出具谅解书,既是对米某兰悔罪态度的认可,亦是对家庭关系存续的期待。
夫妻间故意杀人案件中子女或近亲属的谅解,既可能成为量刑的参考因素,也折射出家庭伦理与法律正义的深刻张力。法律需在维护生命权平等的前提下,谨慎考量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伦理层面则应警惕将“谅解”异化为对暴力的默许。最终,司法裁判需以事实为基础,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需区分“私权谅解”与“公权追责”的界限。本案裁判表明,家庭内部谅解可作为从轻依据,但不得排除国家刑罚权的正当行使。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本案中,法院积极促成民事调解,引导双方亲属达成和解,正是修复性司法理念的体现。但需警惕的是,修复性司法不能替代报应性司法的底线功能。对于致人死亡的暴力犯罪,刑罚的惩戒与警示作用仍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