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领域向来错综复杂,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2025年4月25日下午,芙蓉智胜律法团队召开例行周例会,围绕劳动争议案件实务难点展开深入研讨。各团队成员结合近期代理的典型案例,就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特殊劳动关系的认定等核心议题进行观点碰撞与经验分享。



一、炼劳务合同≠劳动关系“防火墙”:实质审查定乾坤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了需支付劳动报酬外,还需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待遇,而劳务关系中,用工方一般只需依约支付劳务报酬。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规避劳动关系下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近日,芙蓉智胜律法团法顾部部长王艳律师以其近期承办的一起相关案件,就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加以分享。

王艳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而劳务关系更偏向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签订劳务合同本身并不能自动排除劳动关系,关键要看实际用工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也就是说,以签订劳务协议方式规避劳动关系,既不能推卸用工责任,也无法规避用工风险。对此,王艳律师提示: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仅看合同的名称,还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劳动关系的属性进行审查确认,而非受限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劳动关系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便合同冠以‘劳务’之名,若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从属性,仍需穿透合同形式,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同时,芙蓉智胜律法团负责人、刑辩部部长王长山律师加以提醒道,根据在最高院179号指导案例中(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假若劳务合同被认定为“名为劳务、实为劳动”,且未包含《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必备条款(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或许员工可尝试主张双倍工资。

因此,智胜在此提醒,如果用人单位与相对方在事实上形成的是一种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即使用“劳务协议”去掩盖,在资讯发达、电子数据留痕的当下,法院也容易查明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一旦设计了“承揽协议”、“合作协议”或“劳务协议”等规避思路,可能导致无法再跟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从而给自己挖了个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大坑,实在是得不偿失。

二、专业为基,学习为翼:精细梳理劳动争议实务难题

王艳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深入剖析了当下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疑难要点。从特殊劳动关系的认定,到复杂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再到竞业限制纠纷的处理,每一个环节都讲解得细致入微,为大家梳理出清晰的办案思路。



同时各位青年成员纷纷踊跃发言,毫无保留地分享自己在办案过程中遭遇的棘手难题。罗恺瑶律师提到在涉及工伤认定时,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曾陷入的困境;杨雨晖律师则对二倍工资主张中,工资的标准提出疑问。面对这些问题,王艳律师律师、黄颖律师均一一耐心解答,从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到实际案例的分析借鉴,为大家答疑解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充分贯彻落实芙蓉智胜团队以“老带新、传帮带”的培训方式,启迪青年律师的办案思维,开拓视野。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罗恺瑶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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