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确认定刑讯逼供罪的客观要件?

刑讯逼供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使用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捆绑、吊打、非法使用刑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行为。"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长时间的晒、冻、饿、烤等手段,或者不让休息的"车轮战""疲劳战"的审讯方法,使之遭受肉体痛苦和精神折磨逼取口供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肉刑"和"变相肉刑"这两种方法经常交错使用,以更有效地达到逼取口供的目的。"逼取口供",是指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某种供述,可以是口头供述也可以是书面陈述。这里的"口供"并不限于有罪供述。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引供、诱供、指供等,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但没有逼取口供的行为,也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二、如何认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九十四条的解释,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通常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法院的审判人员和监狱的监管人员。在上述司法机关中被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如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了相应的司法职能,也可以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指使非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根据《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检察机关应予追诉。



三、如何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特定对象,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不特定。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不特定。



第四,是否为职务行为不同。刑讯逼供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故意伤害罪没有特殊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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