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李鑫 刘少利 通讯员 叶春苗 李智萍
家住新郑市的王某正在路上走着,突然,一只未牵绳的狗突然扑来,吓得王某手足无措摔倒在地,因为突然受惊吓导致王某心脏病复发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损失狗主人该不该承担?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结案。
2024年12月7日,河南省新郑市60多岁的王某与往常一样在小区散步锻炼,突然,一只中型宠物狗毫无预兆向她扑来,王某受惊连连向后倒退摔倒。狗主人李某前去制止但未成功摁住宠物狗。王某平时就怕狗,见狗就躲着走,因突然受到惊吓,让本就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的王某只感觉胸闷并头晕目眩。王某随即报警处理,警察协商调解,但双方协商未果。随后李某陪同王某入院检查,根据医院病例显示,王某“1小时前因受惊吓导致胸痛,稍有头晕,症状持续发作,自行含服速效救心丸9粒,症状稍有缓解……”,医生处理意见为“完善检查后收住院进一步治疗”。住院期间,王某支付门诊费、住院费等费用共计3357.88元。出院后,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住院赔偿事宜,李某避而不谈,王某遂将李某起诉至新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437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时李某饲养的中型宠物狗未拴狗绳,在小区内自由穿梭,期间,毫无预兆地扑向王某,导致王某受到惊吓摔倒后住院治疗。犬只弹跳扑人时产生恐惧是正常的心理及生理反应,王某在短时间内因受惊引发心脏不适并就医符合常理,结合王某的年龄、基础疾病等因素,法官认定王某受伤与犬只的惊吓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李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放任犬只四处乱窜,未拴狗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 3957.22 元。
该院承办法官提醒:文明养犬,不仅是公民素质的体现,更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动物危险并不限于撕咬等直接伤害,像犬只突然窜出、狂吠扑人导致他人惊吓摔倒、诱发疾病,同样构成侵权,尤其是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更易受影响,饲养人应高度警惕。法官提醒大家,遛狗牵绳、戴嘴套、避开人流高峰等,并不是可有可无的 “小事”,而是法律划定的安全红线,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只要因管理疏漏引发纠纷,就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编审: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