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日21时许,陈某因婚姻家庭变故,酒后情绪失控,从小区24楼室内将婴儿推车、滑板车、奶粉桶、儿童座椅、凉席等多件物品抛向窗外,致使楼下东侧停车场入口挡风棚顶处玻璃及业主庞某的电动车损坏。后陈某分别赔偿小区物业公司8000元、庞某2000元,小区物业公司、庞某向陈某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因婚姻 家庭变故酒后情绪失控实施了上述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一、构成高空抛物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高空抛物罪,是指故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应当从所抛物品的种类、行为人所处建筑物的高度、地面环境、抛物次数、抛物的动机、造成的实际危害或者危害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实质的、综合的判断。本案被告人为发泄情绪,从24楼高空将婴儿推车、滑板车等具有一定重量的物品多次抛向楼下开放区域,造成财产损失,且具有致人伤亡的现实危险,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高空抛物罪。

二、高空抛物行为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行政责任:对于故意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达到犯罪标椎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拘留等处罚。此外,行为人还需要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刑事责任:对于故意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行为符合其他危险方法属性且危害公共安全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若高空抛物行为本身不具有与放火、爆炸等同等程度的危害性,或虽然其行为手段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但结合案发时间、地点等因素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应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高空抛物罪并不以实际造成损害后果为入罪的前提条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综合抛坠行为的高度、抛坠物品的物理属性、掉落区域属性位置、不特定人员出现的可能性、抛坠次数、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也有构罪的可能性。高空抛物并不是随手一扔无所管束的行为,而是“零容忍”的违法行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每位公民都应该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头顶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 稿:湖滨区法院藏婷婷、马建波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编 辑: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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