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3月16日,马某、刘某夫妇在原告商店赊购农业用品4万余元,后马某因交通事故身亡,赊购货款压在了刘某一人身上。原告因商店经营需要资金,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息合计8万元。被告表示无法一次性偿还,双方协商未果,诉至开鲁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孟繁颖受理案件后,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在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基础上,经征得原、被告同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8万元对于别人来说可能是一两年的收入,对于我却是一笔天文数字。再难我也会还钱,但需要分期……”原告在面对这笔远超家庭承受能力的债务时希望原告能给予理解。马某突遇交通事故离世,因未投保商业险,肇事方赔付金额有限。刘某在承受丧夫之痛的同时,毅然扛起赡养老人、抚育幼子的重担,但刘某始终没有忘记原告的欠款,陆陆续续也偿还了一万余元。



承办法官从法理层面上,将法律法规、法律后果、本息情况告知被告;又从情理上,将双方的亲友关系、被告的家庭经营情况、家庭人员情况告知原告,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理解彼此的难处。最终,通过庭前、庭中的多方位调解,促进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还款协议。

一份沉甸甸的调解书拿在了刘某手里,她表示会积极履行达成一致的分期还款协议。至此,这起纠纷终于得到了妥善化解。开鲁县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扎根于基层,用原、被告都满意的方式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能感受法律的温度。

法官说法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共同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该贷款即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间为购买家庭日常用品或支付孩子学费等而借款,该债务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仍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开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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