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商业发展的基石
是市场经济的血脉
近日
天津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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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某中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渠道营销服务协议》,形成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系。某中介公司提供组织带看服务,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
协议约定佣金结算方式为:某房地产公司以网上付款形式向某中介公司一次性支付上月全额服务费,某中介公司应向甲方(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同时约定在某地产公司支付款项之前,某中介公司必须提供正式、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某中介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渠道营销服务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
某中介公司向合同约定的某房地产公司联系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函》,该邮件由售楼处前台代收。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第三方公司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请求支付佣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某房地产公司认可欠付佣金金额,同时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辩称,某中介公司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拒绝付款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某中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渠道营销服务协议》建立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现第三方公司以债权受让人身份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某房地产公司抗辩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但第三方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已向合同约定的某房地产公司指定联系人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函》,且已签收,某中介公司已尽到通知义务,故某房地产公司该抗辩不成立,其应向第三方公司履行《渠道营销服务协议》的合同义务。第三方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某中介公司已为该房地产公司提供相应组织带看服务,且该房地产公司对第三方公司主张的佣金数额48540.69元并无异议,故对原告公司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某房地产公司以某中介公司未提供增值税发票有权拒绝付款进行抗辩,除本案外,某中介公司另多起案件中已向某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第三方公司有理由相信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某房地产公司仍不能付款,因此第三方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有权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先付款后开具发票,故某房地产公司该抗辩不成立。
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第三方公司支付佣金48540.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手记
作为商品房销售模式的一种,委托销售被很多开发商所选择。开发商将房产资源交给中介公司进行销售,其根据售房情况支付相应佣金。
让诚信成为营商底色。本案通过确认第三方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从而支持其诉请,既有力维护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亦否定了房地产企业“以大欺小”行为,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