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临近,关于“假期加班是否可以用补休代替3倍工资”的话题再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针对部分用人单位以补休方式替代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权威解读明确指出: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依法支付三倍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作为替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基本权利。若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仅剥夺了劳动者宝贵的精神文化生活时间和家庭社交时间,更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劳动安排原则。因此,法律明确要求,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不能以任何其他形式,如调休、补休等,替代法定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这一规定清晰区分了普通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的劳动报酬标准,确保劳动者在不同类型假期中依法享有应有权益。

近年来,部分企业因追求成本控制,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后,试图通过补休的方式规避支付高额加班工资的义务。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经济权益,也违背了立法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初衷。特别是在强调高质量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当下,保障劳动者合理休息,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法律专家指出,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拒绝依法支付三倍工资的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权:首先,应保存好加班记录,如加班通知、工作安排表、考勤记录等;其次,可以向所在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还可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途径依法追索应得权益。

劳动监察部门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体现。尤其是在假期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支付义务,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和社会对劳动保障问题的日益关注,相信未来将有更多企业主动规范用工行为,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和报酬权,共同推动建设更加公平正义的劳动环境。

五一假期将至,提醒广大劳动者:若在假期被要求加班,记得关注自身权益,依法理性维权,守护好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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