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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一个判决突然冲上了热搜,刺痛了无数网友的神经。

事情的经过还得从2024年5月21日凌晨说起。

那天,河北石家庄26岁的曹女士,和女性朋友下班吃完饭,就返回家中休息。

丈夫刘先生和朋友喝完酒后也回到了家中,随后趁着酒劲儿和曹女士发生了冲突。

因为前一天是5月20日,曹女士在晚上8点30分下班的时候告诉刘先生自己要和女性朋友去吃饭,当时刘先生就不相信,要求曹女士随时。

可能曹女士的回应并没有让刘先生满意,趁着酒劲儿刘先生在回家后就对曹女士动了手。

曹女士说,刘先生不但扇了她一巴掌,还用脚踹她的后背,边打边说“你肯定不是和王某去吃的饭”。

因为当时还有婆婆和儿子在场,婆婆劝不住还找来刘先生的三姨和三姨夫劝架,婆婆就带着孙子去找公公了。

三姨和三姨夫来了后,就看到刘先生拿着一把约20厘米长、三四厘米宽的银色刀,逼她去找自己的女性朋友对峙,“当时我都被打得吐血了”。

随后,刘先生就一手拿着刀,一把拽着曹女士出了家门。

从当时家楼下的监控可以看到,曹女士在被拽下楼的过程中也多次遭到了李先生的殴打。

曹女士也回忆说,当时她心里十分害怕,感觉生命受到了威胁。她走在前面,刘先生持刀跟在她后面。到单元门口,对方一脚将她踹下台阶,一巴掌扇倒在地,用脚踹她的肚子,用拳头捶打她的头。

紧接着她又被刘先生拉到车旁,刘先生继续手里拿着刀对她持续踢、踹、推搡等。

直到凌晨2点12分,两人才进入车内,刘先生驾车离开小区。

接着从周围的沿路监控和车内监控显示,刘先生驾驶的车辆在路上开得飞快,还连闯了好几个红灯。

在开车的时候,刘先生把刀放在中控的位置,左手控制方向盘,右手依然继续对坐在副驾驶的曹女士扇巴掌和用拳锤头和胸部。

据曹女士说,她心里十分恐惧,期间趁刘先生不注意的时候,还将将刀扔出了窗外,但刘先生发现后,又停车把刀捡了回来,又对她进行了加倍的殴打。

期间,曹女士还有伸出车外呕吐的动作。

曹女士的母亲邢女士说:“行车记录仪显示,凌晨2时31分至39分,监控画面持续晃动,应该就是他持续殴打我女儿导致的。”

随后,刘先生驾车来到了曹女士女性朋友小区附近,但电话并没有打通,刘先生就再次用刀抵住曹女士的脖子,曹女士用手把刀往外推。

之后,刘先生又把曹女士从车上拖拽至汽车尾部,在车辆后侧将她踹倒在地,殴打她,用脚踹她的背部和肚子,还撕坏了她的上衣和裤子,后将其拽上车。

这件事的转机发生在凌晨3点9分32秒。



02

行车记录仪显示,刘先生当时正蹲在车外查看曹女士的手机,曹女士趁其不备,突然坐到驾驶室的位置,挂上前进挡踩下踏板就准备开车逃离。

但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刘先生居然反应迅速,看到她准备驾车逃跑,就突然跃上了引擎盖。

曹女士说,她当时非常惊慌,怕刘先生抓到她再次动手,只能左右转方向盘,想把刘先生甩下车,“晃了几下就看到他不见了,以为把他甩掉了,就想赶紧逃命……”

从从车记录仪显示,刘先生扒上引擎盖之后,曹女士加速行驶,车速为88km/h至89km/h,约9分50秒至52秒,曹女士甩动方向盘,爬在引擎盖上的刘先生被甩至车身后侧,扒着车身继续随车行驶。

随后,曹女士将车辆加速至115km/h后,撞上花池,刘先生在车祸中殒命,曹女士也在车祸中受了伤。

据事后刘先生的尸检报告显示,他死亡的原因是因全身多发擦划伤,右下腹及腰部可见巨大创口,双侧肋骨多发骨折,肝、胰腺、肾脏破裂,复合较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

也就是说,是因为扒车并出车祸后造成的,曹女士也因”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就在前不久,石家庄中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觉得曹女士在主观上对刘先生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客观上亦造成了刘先生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终认定,判处曹女士有期徒刑十一年。



曹女士的父母当然不同意这样的判决,他们觉得自己女儿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至于刘先生的死,是他自己扒车造成的,立刻就提出了上诉。

虽然目前上诉材料还在递交中,但这件事发酵到网上之后,不少网友也觉得曹女士很冤。

值得一提的是,曹女士虽然一审被判了刑,但曹女士因为伤势严重,一直都被羁押在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建安病区治疗。

曹女士的诊断书上显示,曹女士是闭合性腹部损伤,胰腺损伤,局限性腹膜炎,腹腔积血,肋骨骨折,骶骨骨折,鼓膜穿孔。

这也更加坚定了曹女士父母的看法:

女儿受到这么严重的伤害,并不是车祸造成的,而是家暴造成的。

所以他们始终坚信,女儿是受害者,不应该是施暴者,更不应该是罪犯。

“她在大街上遭受全身赤裸的羞辱,与持续的拳脚相向,如果不逃走,甚至可能会丢掉性命……刘先生的死亡,是意外车祸,不是我女儿故意所为。”



03

相信看完这件事的经过后,很多网友和我的看法一样,曹女士被家暴是事实,在逃离家暴的过程中导致刘先生死亡也是事实。

所以这里面最关键的一点就是:

曹女士开车逃离的时候导致刘先生死亡,属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从一审判决书上来看,法官认为是“不属于”,理由是:当时曹女士驾车逃离的时候,刘先生已停止了伤害的行为,所以不属于正当范围的范畴。

看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细想下来,当时作为受害人的曹女士,在经历刘先生长时间的暴力殴打和侮辱后,她是否还能在逃离的过程中完全站在理性的角度去审视自己的行为?

换句话说,只要刘先生在旁边,加上那把刀,在她的生命随时都会受到威胁的时候,终于抓到一次能驾车逃离的机会,她是否还能理智地去处理她接下来的行为?

我想,从法的层面来说,曹女士的行为也许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条框框。

但人是鲜活的,人是有危机意识的,人在特定的环境和情况下,是无法理性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判断的。

如果真有人在自己生命安全即将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还能理性地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判断,那就不会有“正当防卫”这条法律了。

其实想想正当防卫最经典的案例,“昆山反杀案”就知道,刘海龙持刀追砍于海明,被反杀身亡,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就在于:

于海明当下反杀的行为,能不能用“理性”和“故意”来判定?



如果按照曹女士的这个审判标准来说,那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当事人于海明,也可以说是在刘海龙停止对他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下进行的反杀行为,同样可以判定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为什么?

因为于海明是在刘海龙刀突然脱手的情况下,抢先一步从地上捡起了刀,并在短短7秒的时间,挥出5刀,其中有一刀直接砍中刘海龙的腹部而导致最终死亡的。

当时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点也在这里。

到底于海明的这个行为属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当时就连于海明第一时间知道刘海龙的死讯后,开始崩溃大哭,都认为自己要偿命了。



可最后在警方对事发现场进行逐一分析后认定,刘海龙最初对于海明一直踢腿、打、踹的动作,他一直没还手,直到被刘海龙打了六七下之后,他才真正地开始还手,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最终,昆山警方宣告,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这样的结果,也让无数网友欢呼雀跃,觉得于海明终于有了一个公正的结局。

而于海明被认定是“正当防卫”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判决书中写的:

防卫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会出现紧张、恐惧、愤怒等激烈情绪反应,不能以事后理性标准苛求防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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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应该保护的是什么?

是冰冷的条款?还是人性的本能?

刑法第二十条,也就是“正当防卫”条款明确指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永远不应该是冰冷的逻辑,而是现实生活中保护受害者的坚强底色。

就像电影《第二十条》热播后,最高检用通俗的话语解释“正当防卫”:

被打了为什么不能还手?见义勇为有什么错?被反复折磨、欺辱,面临重大人身安全,为什么不能勇敢反抗?正义应该有自己的底气。当人们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时候,我们不能过于苛责。

法永远不能向不法低头。

当时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办公室主任纪丙学就说了:

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行为就是法与不法的关系,防卫人受到了不法侵害,侵害行为就属于不法,防卫行为就具有了正当性。

罗翔老师也曾用真实的案例,详细讲解了防卫是否过当的争议和界限:

我们要尝试代入防卫人立场,不要开启'事后诸葛亮'的理性人观点。



电影唤醒了沉睡的“第二十条”,但这绝不仅仅是冰冷的法条,实际生活中它关乎着每个人的命运。

就像电影《第二十条》中那句经典的台词: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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