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许某未经“云南白药”“植雅”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租赁场地并雇佣林某等4人(均已另案处理)制作、运输假冒“云南白药”“植雅”注册商标的牙膏。许某按照每支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假冒牙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万余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
2023年6月底,许某主动投案,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退缴6万余元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许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许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同时,为惩处许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决定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牙膏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侵犯中医药传统品牌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经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在依法从轻判处缓刑的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有助于降低被告人再次犯罪的风险,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本案裁判结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符合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兼顾惩罚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结合的理念。
法官手记
合理适用“从业禁止”,遏制知识产权犯罪“野蛮生长”
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是基于预防再犯罪的立法目的,属于限制、剥夺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或者特定职业的权利(资格)的非刑罚性措施。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况,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认定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本案中,“云南白药”系百年老字号企业,“云南白药牙膏”结合了传统的中草药配方,具有清热解毒、消肿止痛等功效。随着广大民众健康意识提升及消费观念转变,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口腔护理,从而带动牙膏市场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不法分子也嗅到商机,非法制售假冒的“云南白药牙膏”,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胁。鉴于被告人对“云南白药牙膏”的生产流程、销售渠道、货物来源、品牌及客户资源等情况较为熟悉,其从事的特定生产、销售活动与其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高,为有效阻断再犯可能、促进教育矫正,同时从加大对中医药行业传统品牌司法保护的力度、提升知识产权犯罪治理效果出发,遂对被告人判处禁止令。
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案情合理适用禁止令,可提高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和风险,挤压制假售假者的生存空间,从而有效预防再犯罪,亦可进一步遏制“春风吹又生”的屡抓屡犯。
来源:广州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