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

“外嫁女”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形成的习惯性称谓,通常是指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原村集体的农村妇女,或者户口迁出后又因为某些原因(如离婚、丧偶)返回娘家的女性,部分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视其为“泼出去的水”,在农村集体经济和家庭财产分配中经常处于弱势。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外嫁女”、离婚妇女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外嫁女”有关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叶某女自出生就落户于A村小组,2020年与外村陈某男结婚后,并未将户口迁出。因某项目建设征用了A小组的集体土地。2024年,A小组召开户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小组征地分红方案,确定可分配人员的截止时间以征地款拨到A小组账户时间2023年3月31日为准。死亡注销或出嫁迁出的不予分配。按2万元/人标准分配。A小组未向叶某女发放征地补偿款。

叶某女声称:我并未因为结婚而将户口迁出,也未享受其他村集体成员权益,我自出生落户A小组,是A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征地款的分配。

A小组辩称:叶某女为“外嫁女”,其未在A小组处生活,不以A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我们户主代表会议通过的分红方案程序合法,方案合理有效,叶某女无权参与分配。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征地补偿是对失地农民的永久性补偿,其目的在于维系失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叶某女能否参与A小组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关键在于其是否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兼顾有否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是否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叶某女出生后即落户于A小组,原始取得A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叶某女婚后未将户籍迁入配偶陈某男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其生活保障基础并未因结婚而发生改变。因此,叶某女的生活保障基础仍然需依附于A小组,其仍然是A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A小组作出的分红方案、未向叶某女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侵害了叶某女的合法权益。

因叶某女具备A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安法院判决A小组应当支付叶某女征地补偿款2万元。

法官表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例如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限制或剥夺成员的合法权益,人为造成成员权的不平等。

虽然村民会议决议是村民自治的表现,但是村民会议决议无权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无权剥夺村民应当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规民约等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即使经过民主程序议定、以村民会议的形式作出决议,亦因违反基本国策和法律规定而应为无效决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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