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期上海检察机关侦办一起为境外组织提供企业经营信息的“商业间谍”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刑。

检察机关介绍,权利人Z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针测及测试,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开发、设计服务等。被告人田某于2022年3月至案发在该公司原材料采购部担任资深经理。

经鉴定,Z公司主张的2022年硅片的采购情况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Z公司采取与员工签署带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组织员工参与信息安全与保密培训、禁止携带手机进入办公区域、文件夹管控及上网权限管控等保密措施,保护上述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被告人田某具有接触Z公司持有的上述经营信息的权限。

2024年3月10日,上海S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受境外组织M咨询公司委托,邀请田某以网络平台电话会议形式参加有偿咨询活动。田某在明知咨询方为境外组织的情况下,仍然接受S公司安排的有偿咨询活动,并在咨询中提供2022年Z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685.92元。相关咨询记录被通过互联网发送给M咨询公司。

经鉴定,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的2022年Z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信息与Z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

今年2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介绍,本案系一起为境外组织提供企业经营信息的“商业间谍”案件。检察机关着重辨别区分对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保护的不同特点,推翻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成功认定涉案经营信息。同时,针对以境内咨询公司作为中介,为境外组织与境内“专家”牵线搭桥的商业秘密类案件,检察机关把握“提供商业秘密对象位于境外”的要素,明确对“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实质性认定原则,实现对涉外“商业间谍”犯罪的有力惩治。

据介绍,在办理侵害核心技术领域商业秘密的敏感型案件时,检察机关坚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做实商业秘密周全保护。一方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中是否包含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主客观要件,准确还原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严守办案纪律,严格执行并监督执行保密规定,严格控制案件知情范围及阅卷人员范围,明确案件承办人和辩护人保密义务,杜绝二次泄密。

(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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