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周宇蕾

喝了酒的李某准备把车开出地下车库,刚出地库就被交警逮了个正着。李某觉得自己很冤,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酒后驾车案,认定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3000元。

2024年一个夏日的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某商场地库出口至四环辅路路段时,被民警拦截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据被告人李某供述,被查获的当天下午他跟朋友一起聚餐,其间,他和朋友均饮酒。吃完饭感觉时间还早,他们就叫了代驾去KTV唱歌,唱歌期间又喝了点啤酒。21时左右,他开车拉着朋友从地下车库驶出,刚到停车场出口,还没有来得及叫代驾,即被警察查获。

“因为地下车库手机信号不好,我就想着把车开到地面上再叫代驾,”李某在法庭上供述。

“被告人李某在较为封闭的停车场内短距离驾驶机动车,且其想驶出停车场后再叫代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建议法庭对其宣告无罪。”李某的辩护人当庭发表辩护意见。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李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其想驾车驶出停车场后再叫代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醉酒后自行驾车驶出停车场之前,并未提前联系代驾人员,接替其驾驶人员尚不存在,其行为类型并不符合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而自停车场短距离驶出的情形,故法院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路段系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场所,属于道路,被告人李某也能够认识到该路段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其在该路段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形成危害,其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类型,故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李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张鹏表示,《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如没有《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处理。但个别司机以此为由,在未采取实际行动寻找代驾人员的前提下,酒后驾车驶出居民小区或者停车场,被查后却说是为了方便找代驾,意图逃避处罚,最终被法院判处刑罚。酒驾猛于虎,醉驾祸无穷,请勿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