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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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交通中,难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报警后,交警部门通常会在现场调查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明确双方应负责任。事故认定书也成为双方索赔和保险理赔的直接证据。
那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可见,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那么,当事人对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据此,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要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的3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如果上一级交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将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此外,如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发现交警部门存在程序违法,如未依法取证、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投诉,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如果错过了这3天的复核申请时限或者对复核结果还不服,能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呢?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本身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交通事故赔偿等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收集、提供新的证据,如现场新发现的证人证言、对事故车辆新的技术鉴定报告等,并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尽力阐明理由,推翻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庭会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情况,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并有权重新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周军律师提醒,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若对其不服,一定要牢牢把握收到认定书后的3天时间,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准确阐述理由并提供有力证据。如果错过了3天时限,也可在民事诉讼等环节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争取自身权益的公正维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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