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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陈宇:买受人,与某支行签订购房贷款合同
丁公司(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
戊支行(某支行):贷款机构
涉案房屋情况
C 座房屋:位于大兴区,规划用途为办公,建筑面积 82.75㎡,合同总价 449.8538 万元,实际支付 454.1138 万元(含补差款)
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
2017 年 2 月 28 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丁公司需在交房及买受人提交资料后 720 日内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2018 年 9 月 18 日,陈宇与戊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 / 担保合同》,贷款 224 万元支付房款,已偿还部分本息
丁公司至今未取得大产权,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且挪用契税等费用
争议起因:
陈宇以丁公司根本违约(逾期办证超3 年)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
丁公司抗辩称解除权期限已过,且行业困境不应解除合同
戊支行主张贷款合同纠纷应提交仲裁,法院无管辖权
诉讼请求:
解除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
丁公司返还购房款230.1138 万元及利息,承担已还及未还贷款本息
戊支行主张贷款合同纠纷应仲裁解决
争议焦点
法院对贷款合同纠纷的主管权:
贷款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法院能否一并审理?
购房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约定解除权期限届满后,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
丁公司逾期办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贷款合同解除的关联性:
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是否必然解除?
未偿还贷款的责任如何划分?
案件分析
一、法院主管权与仲裁条款的效力
基础法律关系优先原则: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虽为独立合同,但购房合同是贷款合同的前提,法院审理购房合同纠纷时可一并处理贷款合同解除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36 条)
仲裁条款的局限性:戊支行主张贷款合同纠纷应仲裁,但本案核心争议为购房合同解除,贷款合同解除属于衍生问题,法院可基于关联性合并审理
二、购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的竞合:虽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在720 日届满后 30 日内提出退房,但丁公司逾期办证持续超 3 年,且无证据证明其积极推进办证,导致陈宇无法取得产权,构成根本违约(《民法典》第 563 条)
合同目的落空的认定:办公用房的核心价值在于产权归属,丁公司长期无法办证使陈宇丧失合同预期利益,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三、贷款合同的解除依据
关联性解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0 条,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解除
责任承担的分配:陈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剩余未还贷款,均由丁公司承担,符合“出卖人返还购房贷款” 的司法规则
裁判结果
合同解除确认:
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均于2024 年 6 月 7 日(被告收悉起诉材料日)解除
购房款返还与赔偿:
丁公司返还陈宇已付购房款230.1138 万元及利息(自 2019 年 8 月 22 日起按 LPR 计算)
贷款责任转移:
丁公司向陈宇支付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以银行核算为准)
丁公司向戊支行支付剩余未还贷款本息(以银行核算为准)
程序问题处理:
驳回戊支行关于仲裁管辖的抗辩,确认法院对贷款合同解除的审理权限
案件启示
法定解除权的突破适用:
即使约定解除权期限届满,若违约行为持续且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买受人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关联合同的合并审理:
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虽约定不同争议解决方式,但法院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合并处理解除问题
开发商根本违约的认定:
逾期办证超合理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可认定为根本违约,买受人无需受约定解除权期限限制
贷款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购房合同解除后,开发商需承担返还购房款及代偿贷款的责任,买受人不再承担还款义务
本案通过区分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关联合同的程序处理规则,明确了开发商长期逾期办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