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是首执案件的其中两种结案方式
因名称相近
二者常常被人混淆
要知道
他们虽仅有几字之差
却大不相同
结案效果也有天壤之别
01
定义:“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到底是什么意思?
终结执行,简称“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原因,从而使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即不具有执行的条件,或者判决实质上彻底无法履行或无履行的必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结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程序,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仍无法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02
适用条件:到底什么情况下才会适用“终本”和“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第十七条之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主要包含十三种,概括来讲就是因为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权利申请撤销,或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等一些客观法定事由,已经没有执行实现的可能,法院从而依职权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主要有六种,但简单里说几乎都是因为穷尽所有措施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暂时终结本次执行。
03
法律效果:“终本”和“终结”的后果是什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是暂时终结,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或不再启动执行程序的后果。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在查控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如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恢复执行后执行案号为“执恢”。
终结执行程序(“终结”)通常是永久终结,具有不可逆性,一经终结,案件无法直接恢复。
终结执行裁定作出后,即使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执行法院也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人民法院也不会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终结的案件再次恢复的可能性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时受理的执行案号为“执”。
04
救济途径:对“终本”或“终结”的裁定不服该怎么办?
无论是终结执行裁定还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当申请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该执行裁定后,如果对法院的执行裁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复议来进行救济。
但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终本”≠“终结”
二者看似雷同
但有本质区别
一张思维导图双手奉上
让您一眼看懂
最后,再次温馨告知
如果您的案件正在执行
请您放心
也多一点耐心
您的案件我们一直记挂在心
孝感法院执行人
始终
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兑现
勇往“执”前,不懈努力!
来源:陈诚
编辑:李洁
审核:郭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