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化检察为民 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故意模糊混淆相关医疗技术概念,打着“血液净化”招牌,吹嘘包治百病,违规使用医疗器械和非卫生技术人员对患者进行所谓“血液净化”。就诊患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不仅支付高额治疗费用,其健康安全亦未得到有效保障。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河北省廊坊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血液净化医疗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多维度诠释了检察公益诉讼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价值,也为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整治违法违规问题,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就医安全和健康权益等开展相关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重要参考。
医疗行业作为与食品药品行业同样重要的消费者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应予重点关注的范围。除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传统领域外,医疗领域也是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问题频发的领域。当前,一些无良医疗机构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罔顾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实施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后果和社会影响有时会超过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侵权问题。如本案中,对患者进行所谓“三氧自体血回输疗法”的行为,不仅扰乱医疗管理秩序、可能延误患者最佳治疗时机,更严重的后果是,可能因该医疗机构雇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违规使用医疗器械导致出现血液污染、传染疾病等严重后果。对此,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未获预期效果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一行政公益诉讼及时抓住了医疗领域这个涉及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领域,真正体现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
积极利用网络短视频平台等新兴媒体形式,主动发现潜在的案件线索。当下,短视频平台已成为媒介社会化、社会媒介化的现实王国。聚焦网络营销等重点领域,着力纠治违规销售等突出问题,已成为做实检察为民、保障民生福祉的有力保障。本案中,检察机关以在受众十分广泛的网络短视频平台上发现的线索为依据进行立案,并展开进一步线上线下的调查工作,从而使得案件有了进一步进展,并最终通过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有力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整顿了医疗秩序,有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优化,很好地实现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目标。
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更好地达到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在遇到专业问题时,不论是监管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应该积极借助“外脑”的专业力量来弥补在某些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本案中,负有监管职责的机关以“因涉案医疗技术未明确其种类,也未找到相应的技术规范,因此,对于是否属于违规使用医疗器械无法认定”为由未落实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收到回复后,就违规使用医疗器械等问题向有关单位及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其结果是相关专业意见均支持检察机关的认定意见,从而较好地实现了借助外部专业力量解决履职范围内难题的问题,并最终实现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
从最有利于实现监管实效的角度确定行政公益诉讼被告。显然,医疗领域的虚假宣传等行为,往往是同时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此时,负有监管责任的主体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如何精准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就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案中,涉案医疗机构以免费体检为名,招揽老年人前来听健康讲座,在讲座中对其所谓的“三氧自体血回输疗法”进行夸大宣传,声称通过该疗法进行血液净化可以治疗各种疾病。对于这种虚假宣传行为,尽管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从行为主体上看,其首先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利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行为主体进行整体监管相较于利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相关行为进行局部监管更为有力。然而,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单位却没有履行查处职责,其理由是,虽然存在虚假宣传问题,但是“查处和线索移送”不属于本单位职责,以及“对已不在本地且难以联系的涉案非卫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处罚”。在此情况下,办案检察机关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该单位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妥善解决公益受损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好地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担当和作为。
(作者为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文华)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