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过程中,突然收到 “终止招标” 的通知,想必是投标人最不愿面对的突发状况。但从招标人角度看,某些特殊情形下终止招标不仅必要,更是合规管理的体现。
一、资格预审不合格投标人过多,项目缺乏有效竞争
某产业园工程招标中,因资格预审文件设置 “需具备 5 项特级资质”,导致报名的 12 家企业中仅 2 家通过审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当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终止项目。
投标人应对策略:
1. 投标前分析招标公告中的资质要求是否存在 “量身定制” 嫌疑
2. 若发现门槛过高,可在投标截止前向监管部门提交《异议函》
3. 关注重新招标项目的二次公告,常伴随资格条件调整
二、招标需求发生重大变更,原文件无法匹配新目标
某智慧城市项目招标期间,因地方政策调整,原招标文件中的 “数据中心建设规模” 需缩减 40%。此时继续招标可能导致中标合同无法履行,招标人不得不终止项目。
关键法规依据: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实操中需注意:招标人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终止公告,并退还投标人保证金
3. 投标人可要求招标人书面说明变更原因,为后续维权留存证据
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异议,经核查属实
某医院设备采购项目中,3 家投标人同时质疑 “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经财政部门调查确认存在排他性条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但若修改成本过高或时间紧迫,可能直接终止项目。
行业警示:
1. 投标人发现 “倾向性条款” 时,需在投标截止 10 日前提交书面异议
2. 招标人若强行推进含违规条款的招标,可能面临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此类终止场景常伴随监管介入,项目重启后竞争格局可能重新洗牌
四、招标人资金链断裂或合作方退出,项目失去实施基础
某文旅综合体招标进行到评标阶段时,招标人突发公告称 “因投资方撤资,项目暂缓实施”。这类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的终止,虽非主观违规,但会直接影响投标人前期投入。
风险防控建议:
1. 投标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招标人股权变动、涉诉情况
2. 大额项目可要求招标人出具《资金落实证明》(如银行保函)
3. 若项目终止,可依据《合同法》要求招标人赔偿合理成本(需在投标文件中提前约定)
五、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推进
2023 年某地区基建项目招标期间,因突发地震造成拟建场地地质条件改变,原设计方案需重新论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此类不可抗力情形可作为法定免责事由。
行业应对经验:
1.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 “不可抗力” 的定义及处理流程
2. 投标人可购买 “投标保证保险”,覆盖因项目终止导致的损失
3. 关注灾后重建项目的政策倾斜,原终止项目可能以 “紧急采购” 形式重启
结语:终止招标≠维权无门,合规意识是关键
面对项目终止,投标人需区分 “合法终止” 与 “违规操作”:前者需留存书面通知、保证金退还凭证等证据;后者可通过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