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凌晨有博主爆料,小区物业居然开始收电动车停车服务费,不充电也要交钱,投诉后市监局回复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问题是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可以随意向业主收费,公示一下就合规了吗?以后走路要不要收费公示一下。你怎么看?
- 这究竟是咋回事?
我们来看看该博主提供的信息。一份是该小区张贴的收费公示。
其中,电动车含电费的停放服务费为,每辆50元一个月。而不含电费的,每个月按20元收取。
另一份文件是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
官方回复(点击回复)
青云谱区市监局回复:
投诉反映“世纪欧美中心物业违法收费”问题的回复
反映:“世纪欧美中心物业违法收费”办件已收悉。我区高度重视,及时转职能部门办理,根据反馈结果,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世纪·欧美中心已对电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之规定,未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停车场或者从事租赁等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之规定,建议留言人可向住建部门咨询该电动车停车场是否属于物业共用部位。
如属于物业共用部位,根据《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回复时间2025-04-18 12:32:38
从上述回应来看,只要物业不是占用公共部位收费,就是合规行为,未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针对此事,有网友表示,价格不违法。问题的关键是否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如果没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收费,肯定违法,可拒绝交费并且向物业监管部门住建,或街道办投诉。
由此看来,这起事件的争论焦点在于,不是收费标准的问题,而是物业有没有权力来收取这笔费用。尽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价格的设定符合规定,但并没有说明,物业单独收费是否合规,有没有征求业主的同意。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