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假借合同纠纷“逃废债”被追刑责(主题)
王某虚假诉讼案始末(副题)
法治日报记者 董凡超
2021年1月,某水电公司因未按时偿还某银行贷款,被某银行起诉至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法院判决某水电公司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4200万元,银行对已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某银行向甘南州中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委托评估,某水电公司已抵押财产评估值为1.18亿元。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2021年11月,案外人王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对涉案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12月,甘南州中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同月,王某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2年4月,甘肃高院驳回王某的复议申请。
在申请复议期间,王某于2022年3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某水电公司起诉至舟曲县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和《结算书》等证据。同年5月31日,在法院主持下,王某与某水电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水电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1.212亿元,违约金1000万元;如果未能按时支付,王某可对剩余款项全额申请执行;王某对某水电公司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舟曲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2022年6月,王某依据民事调解书向甘南州中院提出参与执行分配申请,请求参与并优先分配某水电公司拍卖所得价款1.212亿元。
2022年8月,某银行向检察机关举报某水电公司涉嫌虚假诉讼。舟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刑事、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组成联合办案组,形成查办虚假诉讼合力。通过民事监督,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办案团队多次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最终查明王某的父亲为躲避银行债务,隐瞒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王某的父亲指示王某与石某(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以此提起执行异议、驳回后提起复议,影响案件执行,侵害银行4200万元债权的实现。后指使王某以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书》捏造事实提出民事诉讼,取得民事调解书,将公司财产“合法”转移至王某名下,导致银行不能通过诉讼收回贷款。
2023年7月11日,县公安局以王某、王某的父亲、石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舟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8月7日,舟曲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3年8月28日,舟曲县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对王某、王某的父亲、石某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2023年9月1日,舟曲县检察院针对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向舟曲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舟曲县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书》,对该案涉及的民事案件启动再审程序,于2023年10月12日,撤销原民事调解书。该起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入选甘肃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十大优秀案例、民事监督案件入选甘肃省检察机关第一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据舟曲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洪小平介绍,这起案件是典型的为逃避法定义务而与亲属之间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民事纠纷,以获取法院调解书参与到另案执行分配,达到稀释执行款,完成非法利益转移的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制定周密调查计划,抢抓时机寻找突破口,通过调阅法院卷宗、询问相关当事人、复制抵押物清单、现场走访查看抵押物等手段,查清了王某及其父亲同某水电公司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达到排除偿还银行贷款目的的事实。检察机关以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挽回了当事人巨额经济损失。同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促成人民法院迅速启动再审,撤销原调解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对王某等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取得关键性口供,推进案件办理,架起刑民联动监督桥梁。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