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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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行业,转包是常见的业务模式之一,即总承包商将承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任务转交给其他承包商(转包商)来完成。转包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尤其是工程价款的结算,是确保各方权益的关键环节。

那么,转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必须以总承包合同价款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明确:在当事人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

最高院认为,

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仅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非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分属于独立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

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后,承包人理应在合理期间内审核并及时向实际施工人提出核定意见。承包人未对结算资料提出异议,而仅以发包人尚未与其结算作为抗辩事由的,应不予支持。

即便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不同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工程价款差异,但此种差异乃是两个合同事实牵连关系的体现,不能作为其具有法律牵连的理由。

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具有“水分”只是可能而非现实,且承包人可以通过审核结算资料挤掉“水分”,而不能将此项工作完全交由发包人处理。承包人长期怠于行使此项权利,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转包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不必须以总承包合同价款为前提。

转包合同的价款应基于双方协商的结果,考虑工程量、难度、市场行情和风险分配等因素独立确定。

总承包合同价款可以作为参考,但最终结算应以转包合同的约定为准,确保公平合理。

周军律师提醒,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通常较为复杂,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例的处理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在处理转包合同和工程价款结算的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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