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刘畅:购房人(乙方),某置业公司职工

甲公司:某置业公司(甲方),安置合同签约主体

乙公司:某房地产公司(丙方),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方

涉案房屋情况

一号房屋:位于海淀区,合同总价410.94 万元

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

2019 年 11 月 28 日,刘畅与甲公司签订《安置合同》,约定乙公司为项目开发方,刘畅向甲公司支付购房款 410.94 万元

合同丙方(乙公司)落款处未盖章,仅有甲公司及刘畅签字盖章

刘畅按约支付全部房款,但房屋至今未动工建设

争议起因:

刘畅以房屋未建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

甲公司主张由乙公司承担退款责任,称其仅为代理人

乙公司抗辩称非合同相对方,未收取款项,不承担责任

核心证据:

《安置合同》丙方未盖章,《代理安置确认书》(复印件)显示甲、乙公司存在代理关系

付款凭证显示房款由刘畅支付至甲公司及关联方账户

争议焦点

安置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约定需三方签字盖章,但丙方(乙公司)未盖章,能否认定合同成立?

退款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甲公司主张为代理人,乙公司是否因实际参与项目成为责任方?

合同不成立后的法律后果:

购房款返还及损失赔偿的责任范围如何划分?

案件分析

一、合同成立与否的认定

形式要件的严格性:根据《民法典》第490 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本案《安置合同》明确约定 “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但丙方(乙公司)未盖章,合同不满足约定的成立条件

实际履行行为的补正限制:虽《代理安置确认书》显示甲、乙公司存在合作,但该证据为复印件且形成时间晚于《安置合同》,无法证明乙公司对合同内容的追认

二、退款责任的主体划分

甲公司的直接责任:甲公司作为合同签约主体及房款收取方,无论是否为代理人,均需承担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57 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甲公司应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乙公司的关联性排除:乙公司未在《安置合同》盖章,且无证据证明其直接收取房款或参与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承担返还责任

三、损失赔偿的合理性

利息损失的计算依据:刘畅主张按LPR 标准自约定交房次日(2021 年 10 月 31 日)起算利息,符合 “有过错方赔偿损失” 的原则(《民法典》第 157 条)

裁判结果

合同不成立的认定:

因丙方未盖章,《安置合同》未成立,不支持解除合同请求

甲公司的返还责任:

甲公司返还刘畅购房款410.94 万元及利息(自 2021 年 10 月 31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

案件启示

合同形式要件的重要性:

多方合同需严格按约定完成签字盖章,缺一不可,否则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

代理关系的举证要求:

主张代理责任需提供书面委托协议等直接证据,复印件或事后文件难以被采信

合同相对性的严格适用:

非合同签字方,即使参与项目,若无明确追认行为,不承担合同义务

本案通过严格审查合同成立要件及责任主体,明确了多方合同纠纷中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