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优化传统刑事轻罪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法官单一调解模式?如何将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全流程融合?如何建立起被犯罪破坏社会关系的“自愈”快车道?如何为轻伤害等刑事案件提供便民、有效的一体化调解,让司法工作更“有力量”,更见“枫”景、更“显底色”?

今天(4月16日)下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处白皮书(2023-2024)》(以下简称白皮书)及典型案例,积极回应了上述问题。


本场发布会是“促公正 作表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6场。松江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龚雯,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胡晓晖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松江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施小萍主持新闻发布会。

创新工作机制

共建“一体化调解中心”

为回应犯罪治理与犯罪预防的双重需要,践行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工作理念,松江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共同打造沪上首家“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一体化调解中心”),将“人民调解”融入“刑事和解”,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消除次生风险。该机制获评上海市人大首批全过程人民民主司法实践十大典型案(事)例、松江区法治建设优秀案例等,并作为上海法院第一批20个创新项目予以推广。

白皮书指出,松江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对轻伤害案件(含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形成全方位分层处理、全流程梯次过滤的审理机制。2023年5月一体化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共计联合调处成功轻伤害案件331件;其中,在审判阶段,法官联合调解员参与调解成功案件89件(含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4个罪名:故意伤害罪70件(79%);寻衅滋事罪7件(8%);非法行医罪6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6%)。



经分析,白皮书显示,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89件轻伤害案件(含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三大特点和难点,其中案件审理主要特点包括:一是起因具有偶发性,社会危害性有限;二是案情相对清晰,审理时间普遍较短;三是轻刑化的特征明显,量刑相对缓和。该类案件的调处中面临的三大难点:一是补偿规则有待细化,调处依赖个人能力;二是从宽幅度认知偏差,双方期待分歧明显;三是赔偿诉求明显过高,阻碍调解实际效果。

细化机制举措

从治罪走向治罪治理并重

白皮书总结回顾了2023年5月以来,松江区人民法院在轻伤害案件审理中创新提出的一体调处纠纷化解机制的相关实践。

一、坚持宽严相济理念,创新纠纷化解机制

松江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理念,强化“定分止争”意识,探索轻伤害案件一体化办案机制,牵头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会签《人民调解申请书》《刑事(附民)案件移交人民调解联系函》《案件移交人民调解告知书》《案件调解结果反馈函》《保密承诺书》等相关文书,进一步增强调解对接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合力调解、沟通会商、释法说理等工作机制,实质性解纷效果明显。2024年,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调解率达64.44%。

二、坚持内外联动调解,推进一体调处体系

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察院调解工作室及各街镇调解室,选派多名在民事赔偿等领域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入驻“一体化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工作,并探索引入援助律师或值班律师参与调解,形成调解合力。2023年以来,依托“一体化调解中心”,为部分符合条件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参与调解工作,有效减少双方分歧,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在此基础上,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专题讲座、与高校合作开展专题论坛等形式,提高综合调解能力和效果。

三、聚焦矛盾实质化解,切实促进案结事了

松江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相对不捕、相对不起诉、量刑从轻从宽等处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拓展调解案件范围,延伸调解效果,2023年以来,共有寻衅滋事等19件非故意伤害罪案件和涉非法行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引入一体化调解程序。同时,注重制发行业管理、治安治理等方面的司法建议,推动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果,并总结梳理常用调解方法,指导下辖村居委等组织参与纠纷化解。

四、多维延伸审判职能,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松江区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司法救助、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等手段,开展多元救助,彰显司法温度。2024年为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符合条件的3名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采取电话沟通、上门走访等形式开展事后跟踪,避免“表面和解、背后斗气、矛盾反弹”的情况出现。常态化、多形式、多角度开展普法宣传,扩大品牌效应。2023年以来,青年法官结合调解成效,走进社区、高校、地铁站等地开展法治宣传23次,举行普法讲座8次。

完善制度规则

实现案件防范治理

为融合好治罪与治理,推进刑事审判工作现代化,实现依法惩治与犯罪预防的有机统一,白皮书提出三点建议:

一、持续更新理念,贯彻实质化解矛盾

牢固树立“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司法理念,既要抓好对犯罪的依法审判,做好“抓末端、治已病”,也要提高“抓前端、治未病”的行动自觉,推动刑事审判由事后治罪向事前预防延伸。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救济受损法益、消除潜在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贯彻慎刑理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善于准确识别刑事个案中隐藏的社会普遍问题,推动犯罪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有机结合。

二、完善裁判规则,落实轻重有序量刑

高度注重类案类判与适法统一,注重刑事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优化犯罪多层次办案方式,完善依法从宽的处理规则,细化轻重有序的量刑规范等,把个案裁判融入类案指导,通过个案裁判彰显并引领社会核心价值。

三、坚持司法协同,推动犯罪前端预防

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精准普法等方式,强化司法协同和系统治理,深入研究诱发各类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凝聚治理合力,做好前端治理,构建多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

白皮书同时从松江区人民法院2023年至2024年期间审理的轻伤害(含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选取了五起典型的案例发布,多角度展示了人民法院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化解矛盾纠纷的审理思路,以期为进一步探索发展刑事案件治罪治理并重工作机制提供有效指引。

代表点评


杨灵芝

上海市人大代表

法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司法审判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对犯罪的处理既要做到有效惩治,也要做到有效预防。松江区人民法院搭建并完善轻伤害一体化调解中心,有效统筹了公、检、法、司的调解资源,坚持治罪治理并重,切实推进轻伤害等案件矛盾的实质化解,确实有利于消除社会风险、弥合社会矛盾,是推进良法善治的机制创新。


潘 峰

上海市松江区政协委员

本次发布会有数据、有案例、有举措、有创新,充分展现了如何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实现治罪治理并重的工作方法。社会治理是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构建法治保障、社会协同、全民守法的治理格局。白皮书显示,松江区人民法院构建的轻伤害一体化调解中心,有效统合了相关单位的调解资源,设置了调解程序及规范,为轻伤害等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规范化、公开化的调解平台,有利于相关案件矛盾的一次性化解,这是刑事审判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典型案例

目录


/ 案例1 /

促进亲属言和,推进良法善治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母亲遗产问题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张某某踹了张某甲腰部。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腰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贰)级;枕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兄妹关系,双方因母亲遗产问题存在对立情绪,被害人提出过高赔偿诉求。检察机关先行调解,因双方积怨过深未成功,在提起公诉时,及时向法院提示调解难点。法院立案后,针对双方积怨开展走访,有针对性进行普法,化解双方误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亲情关系得到修复。

裁判结果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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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亲人之间的伤害案件更需要有效化解各方矛盾,避免后续矛盾的产生。该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兄妹。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了解到双方因母亲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存在严重对立情绪,未能调解成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前期材料,提示该案存在积怨等难点。法院立案后,承办人多次走访,找到双方矛盾根源在于哥哥在母亲住院期间对母亲疏于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用,后承办人组织双方背靠背谈话,以亲情为突破口,逐步消除双方隔阂,释明遗产分割规定,促进双方化解误会,说明伤害类案件的判罚标准。被害人解开心结后表示系因赌气才提出过高的赔偿诉求,愿意调整赔偿金额。被告人也表示愿意在本案之外尽力补偿妹妹照顾母亲的辛劳付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后兄妹二人握手言和,双方亲情关系得到恢复。

/ 案例2 /

中间力量参与调解,多元解纷延伸触角

——丁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酒后因债务等事项与被害人路某某发生口角,对被害人进行辱骂,并用饮料瓶砸路某某,后又从案发地点他人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上拿取剪刀戳路某某,被害人余某等人先后上前拉架,均被丁某某持剪刀戳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案在审理中,法官联合人民调解员就赔偿部分进行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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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调解是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该案是一起酒后滋事的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在酒醒后及时悔过,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将调解引入该类案件,可以节约被害人的诉讼成本,最大程度弥补被害人损失。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1. 人民调解员将“法理情”等方法融入调解,多次与被害人沟通,开导情绪激动的被害人。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沟通搭建桥梁,先通过双方背靠背说理,再通过双方面对面释法,让当事人多见面、多沟通、多协商,努力促成和解方案。在上述努力下,被告人认罪悔罪,在调解现场连续三次向被害人鞠躬致歉并一次性支付赔偿款,被害人的情绪及时得到安抚并表示谅解。2. 法官秉持“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原则,适时了解、指导,掌握调解进程,确保调解符合各方的真实意愿。本案在轻微刑事案件的矛盾解纷中尝试法官与人民调解联合调解,通过耐心的情绪安抚、释法说理等,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与及时履行。

/ 案例3 /

化解熟人矛盾,消除次生风险

——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区工作单位内因工资问题与被害人孟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在双方肢体冲突过程中,孙某某持酒瓶将孟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孟某某面部皮肤创、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审理过程中,二人因日常琐事及本次纠纷产生了严重的对抗心理。被害人孟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高额赔偿金。审理过程中,法官依托调处中心进行调解,通过多次背靠背调解化解日常纠纷的矛盾,同时向被害人阐述了类案判罚标准,提示其应当合理寻求赔偿,最终,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现实损失进行赔偿,被害人撤回了不合理的诉求,并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

裁判结果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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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基层社会矛盾往往易叠加,尤其熟人间的轻伤害案件,如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可能引发次生矛盾。该案是熟人间轻伤害案件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与被害人熟识,因口角偶发矛盾。案件审理中,承办人发现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存在误解和矛盾,承办人经过多次走访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及影响案件调解背后存在的工资拖欠等问题后,联合人民调解员多次对双方进行“背靠背”劝导、开展情绪安抚和疏导工作,同时督促被告人所在单位及时补足拖欠工资,促进各方利益诉求合理化,最终调解成功。

/ 案例4 /

做好公益诉讼调解,激活纠纷化解快捷键

——张某某非法行医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证件的情况下,在居住地为他人开展上门诊疗活动。2022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曾于2012年3月、2013年7月、2015年12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多次行政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向不特定多数人群出售药品、进行治疗,治疗环境卫生脏乱,医废物品随意丢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就其非法行医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其在行政处罚中被查处医疗器械、药品的销毁处置费用。为妥善处理该案的民事责任承担事宜,同时降低司法成本,承办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及时履行相关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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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非法行医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为赔礼道歉及查扣医疗器械及药品的无害化处置费用。由于相关费用金额不高,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该费用的司法成本较高。通过调解,在刑事案件判决前推动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中,通过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赔礼道歉,并及时承担了被查扣医疗器械及物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确保了涉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快速处理,取得较好的效果。

/ 案例5 /

多方考虑完善调解方案,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

——卞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30日,被害人孙某与被告人卞某某因口角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冲突,被他人劝开。之后,双方不听劝阻继续引发互相打斗,卞某某持械攻击孙某某和刘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胸骨柄骨折,构成轻伤,前胸部皮肤创,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左侧纵膈气肿及左侧胸腔积气,分别构成轻伤,体表皮肤创裂,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卞某某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了赔偿金额及期限,已支付部分赔偿金,其余金额则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履行,被害人表示谅解。案件审理中,承办人发现双方赔偿协议中,被告人实际履行比例不高,后续大额赔偿金系分期付款,为确保协议顺利履行,承办人重新组织各方调解,一方面提高实际赔付比例,另一方面就分期给付部分形成新协议,被告人参考债务加速到期的规定做出承诺,如果未按约定履行协议,被害人可就全部债务申请执行。

裁判结果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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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对于双方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也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协议签署的自愿性、公平性。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与被害人达成初步和解协议,但在分期履行方式上对被害人较为不利。案件审理中,承办人及时向被害人释明相关法律风险,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对协议进行补充完善,一方面提升实际赔付比例,另一方面缩短分期支付的时间,要求被告人做出明确承诺,确保后续有效履行。

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文字:吴亚安、李琴

摄影:方君仪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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