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在家庭、妇女儿童中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南昌市妇联推出〖巾帼普法〗专栏,围绕与妇女群众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条解读、以案释法、法治讲堂”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广大妇女群众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促进家庭平安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今天,推送的是:离婚后探望子女权利受到阻碍,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李某(女)与柳某因感情不和,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所签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柳某甲由柳某抚养,婚生子柳某乙由李某抚养,双方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柳某及其家人以不放心将女儿交给李某为由,拒绝并阻碍李某探望女儿,致使李某长期无法与女儿相见。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柳某允许其每月不少于两次探望女儿。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柳某积怨已久,矛盾较为尖锐,如径行作出判决,极有可能会引发后续执行纠纷,不利于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调解中,法官摸清柳某不信任李某、担心李某将女儿带走不送回的心理,并了解到柳某的小姨陈某经常劝和双方、双方对其均较为信任的情况,在征求陈某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让陈某作为中间人协助李某探望女儿的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每次于周六上午九点前去陈某家接走女儿,于当晚八点半前将女儿送回陈某家。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发挥亲属长辈、五老乡贤等人员在化解家事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在家事审判中大力推动实质解纷,从细节处找到突破口,通过引入中间人的方式促成双方弥合分歧、达成调解,妥善保障了李某作为母亲所享有的探望权利,也为破解离婚后“探望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

来源:市妇联权益部综合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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