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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周明,被继承人林秀芳长子
被告:
周伟,林秀芳次子
第三人:
周敏,林秀芳长女
周娜,林秀芳次女
被继承人:
林秀芳,2022 年 4 月去世
周建国,林秀芳配偶,1975 年 去世
其他关系人:
张莉,周伟配偶(儿媳)
周阳,周伟之子(孙子)
亲属关系:
周建国与林秀芳育有子女四人:周明(长子)、周伟(次子)、周敏(长女)、周娜(次女);
张莉、周阳与林秀芳共同作为腾退安置人口。
(二)案件背景
周建国去世后,林秀芳因玉泉地区腾退安置,由儿媳张莉与北京甲公司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人口4 人(林秀芳、张莉、周伟、周阳)。2017 年法院判决确认林秀芳对腾退安置的 82.46㎡二居室(以下简称 201 室)享有居住使用权。2019 年林秀芳通过诉讼要求周伟、张莉腾退 201 室并获支持。2019 年 12 月,林秀芳立代书遗嘱指定 201 室权利由周明继承。林秀芳去世后,周明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权利,周伟以遗嘱无效、房屋属张莉宅基地权益为由抗辩。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争议:
201 室系腾退安置房屋,安置人口含林秀芳,2017 年法院判决确认其居住使用权;
周伟提交《赡养协议》,主张林秀芳仅享有生前居住权,去世后房屋应返还张莉。
遗嘱效力争议:
林秀芳所立遗嘱为代书遗嘱,由李华代书,张阳、王芳见证并录像,但遗嘱首页无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字;
周伟质疑遗嘱伪造,经法院释明后不申请鉴定。
生效判决基础:
2017 年分家析产案认定林秀芳对 201 室享有安置补偿利益;
2019 年返还原物案判令周伟、张莉向林秀芳交付房屋。
二、争议焦点
(一)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原告主张:遗嘱虽形式存在瑕疵,但录像完整记录立遗嘱过程,内容系林秀芳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
被告抗辩:遗嘱首页无签字,不符合《民法典》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属无效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涉案房屋的可继承性及权利范围
原告主张:201 室权利经生效判决确认归林秀芳享有,其有权通过遗嘱处分,周明应继承全部权利义务。
被告抗辩:宅基地使用权属张莉,林秀芳仅享有居住权,无权处分房屋;《赡养协议》约定去世后房屋返还,遗嘱与协议冲突。
(三)《赡养老人房屋居住协议》的效力
被告主张:该协议由林秀芳签字确认,约定其仅享有生前居住权,去世后房屋返还,应优先于遗嘱适用。
原告主张:协议内容与生效判决冲突,且未实际履行(林秀芳生前未实际居住),应认定无效。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司法认定
形式瑕疵与实质真实的平衡:
根据《民法典》第1136 条,代书遗嘱需遗嘱人与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首页无签字,形式上存在瑕疵;
但现场录像清晰显示立遗嘱过程,林秀芳明确表达将房屋交由周明继承的意愿,见证人亦确认遗嘱内容真实性。法院结合录像证据,认定遗嘱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可突破形式瑕疵认定有效。
(二)涉案房屋的权利属性及继承范围
安置补偿利益的可继承性:
2017 年生效判决已确认林秀芳对 201 室享有安置补偿利益(包括居住使用权及未来产权取得权),该利益属其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
腾退安置虽基于宅基地,但安置人口包含林秀芳,其享有的份额独立于张莉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告主张“仅居住权不可继承” 缺乏法律依据。
(三)《赡养协议》与遗嘱的冲突处理
该协议约定“去世后房屋返还”,实质限制林秀芳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与生效判决确认的权利冲突,且无证据证明林秀芳签署时系真实意思表示(如存在胁迫、误解等),故法院不予采信。
四、裁判结果
遗嘱效力认定:
虽形式存在瑕疵,但结合录像证据认定遗嘱有效,林秀芳对201 室的权利义务由周明继承。
房屋权利继承:
林秀芳在《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就201 室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含居住使用、未来产权办理等)由周明承受。
五、案件启示
(一)遗嘱形式瑕疵的补救规则
代书遗嘱等要式法律行为需严格遵循形式要件,但如存在录像、见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据证明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法院可能突破形式瑕疵认定效力(《民法典》第1140 条)。
(二)腾退安置利益的继承范围
安置补偿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如按人口分配的居住面积、补偿款等)属合法遗产,即使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其权利义务可由继承人概括承受。
(三)继承与分家析产的关联处理
涉及宅基地腾退的继承纠纷,需先通过分家析产确认被继承人的财产范围(如安置权益份额),再按继承规则处理,避免混淆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物补偿利益。
(四)证据对抗中的举证责任
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如申请鉴定);拒不申请的,法院可根据现有证据推定遗嘱成立(《民事诉讼法》第9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