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罪数问题?

(1)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包括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应按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行为人对被害妇女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将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情节从重处罚,既不能定强奸罪,也不能定强奸、拐卖妇女两个罪,实行并罚。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则应当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并罚。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2)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犯罪数罪并罚。

(4)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二、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多为共同犯罪,要根据共同犯罪理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正确加以认定。按照《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意见》:

(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也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