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认定对方全责但对方拒赔,车主能否请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车辆维修费,再由保险公司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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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某驾驶的汽车与陈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黄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并定损,与黄某某沟通后其拒绝参加定损、赔付。陈某依照保险合同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5678元后,依法获得代位求偿权。之后,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为由将黄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思路

本案中,原告保险公司在对陈某的车辆损失进行保险赔付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代位行使对被告黄某某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发现事实清楚,权利明晰,遂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和黄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某同意于2025年3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赔偿保险金5678元,保险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简言之,就是在遇到应由对方负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保险公司拒赔或者投保额不足、肇事逃逸、没有能力赔偿等,受损方可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司法实践中对于代位求偿权运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中对第三人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其次,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最后,保险人赔付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人赔付赔偿金的同时转移给保险人,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人同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图片由豆包生成

文 | 覃海云

编 | 童 瑶

审 | 林俊臣

签 | 徐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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