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飘飞丝”洗发水,乍一看,是不是感觉还挺眼熟?潘婷、飘柔、海飞丝……难道是三家出了联名款?


原来是不法商家把三大品牌名拆分重组成的“山寨货”!


记者近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本案经审理后,判决侵权者赔偿150万元


被诉侵权产品

宝洁控诉商标遭恶意拆组

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广州宝洁公司发现,隆某公司和吴某竟然将一些知名商标进行拆分和重新组合,恶意申请注册了诸如“潘飘”“潘飘飞丝”“肤仕佳”等商标,不仅如此,他们还将这些商标用于与广州宝洁公司产品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的同类产品上。

该行为不仅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而且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诉侵权产品

隆某公司抗辩称,涉诉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广州宝洁公司持有的“舒肤佳”“海飞丝”“潘婷”“飘柔”等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侵犯广州宝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即便法院认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也应当综合考虑公司并非恶意侵权,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150万元

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的文字是在涉案注册商标“潘婷”“飘柔”“海飞丝”的基础上取部分文字组合而成,被诉侵权标识的图形为“肤仕佳”及英文、盾牌图形组合。中英文的排列顺序、字体大小、字形倾斜角度等均与广州宝洁公司商标高度一致,盾牌外形、绘制颜色、设计风格也与广州宝洁公司对应商标极为近似


隆某公司、吴某未经广州宝洁公司或其他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对广州宝洁公司涉案20个商标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隆某公司、吴某的行为主观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使得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误认被诉侵权产品为广州宝洁公司的产品或误认与广州宝洁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隆某公司、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责任。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中主张的“主观恶意”以及“情节严重”条件。

最终,白云法院依法判决:隆某公司、吴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广州宝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

法官说法:

靠“搭便车”“傍名牌”获利终将受严惩

其实这样的山寨货屡见不鲜,清场洗发用完你就秃了。


傻白超强去污嗯……确定不吗?

超熊???别以为你偷着加了四个点我就不认识你了。


乍一看是蓝月亮,仔细一看“蓝月壳”。


还是来点六个核桃补补脑吧,不过,你这六个土又是啥。


啊~旺牛仔,你比旺仔多一牛。


靓仔的代价太大了,连头发都没了。


类似的“山寨产品”,真的不是简单的笑话,在此也为广大经营者敲响警钟,不要忽视背后的法律风险!

法官提醒,商标是商品来源的“指示器”,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标识,具有识别来源、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山寨的“搭便车”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营秩序、商标管理秩序,也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应当以诚信为基石,以创新为动力,通过合法途径提升自身竞争力。那些企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新闻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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