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卫生日”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医疗美容纠纷中医院越级开展手术、使用伪劣医美产品、隐瞒医疗资质重要信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等。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00余件。
其中,在周某诉某医院、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周某与某医院之间的关系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并认定某医院越级开展医疗美容手术,构成欺诈。在莫某诉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医美机构隐瞒实际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法院判决各方赔偿三倍服务费以及实际医疗费损失。在杨某诉唐某、张某健康权纠纷案中,杨某在接受唐某的祛斑服务后面部形成瘢痕,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法院酌定支持其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本次案例反映了医美市场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明确行为规范、体现价值导向”的作用,认定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警示医疗美容机构若其欺诈消费者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而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
01
医院越级开展医疗美容手术构成欺诈
——周某诉某医院、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周某因腹部脂肪堆积,有腹壁松弛整形需求,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手术事宜,并至某医院接受腹壁成形术及腰腹吸脂手术。术后,周某主张该手术对其身体造成损害,起诉请求某医院、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某医院不具有法人资格,以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二者财产相对独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卫生局此前曾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腹壁成形术属于四级医疗美容项目,某医院仅备案了美容外科的一、二级项目,不具备开展四级医疗美容项目的资质,某医院为周某实施腹壁成形术的行为系越级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某医院系盈利性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美服务获取利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特征。周某至该医院接受整形手术,系出于改善身材美化外观目的,应被认定为消费者。周某从某医院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该法律关系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某医院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隐瞒其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的事实,构成欺诈。周某要求某医院、某公司按服务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应予支持。判决某医院、某公司向周某赔偿15万元。
典型意义
在医美纠纷中,就医者出于美化容貌或形体的目的而接受医美服务,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本案认为就医者出于消费目的接受医美手术属于消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某医院隐瞒其越级开展手术的事实,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对于打击医美行业乱象,规范相关行业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医美就医者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02
使用伪劣医美产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陈某诉某美甲店、张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2019年9月,陈某多次在张某个人经营的某美甲店消费,接受该美甲店提供的玻尿酸填充嘴唇、下巴、胸部和注射溶解酶服务。某美甲店宣称,前述美容项目所使用的玻尿酸、溶解酶均为韩国进口。此后,陈某下巴和胸部出现无法消除的硬块,陈某认为某美甲店既无无医疗资质,又销售“三无”产品,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美甲店和张某退还相关款项并支付三倍赔偿款。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美甲店于2016年注册成立,经营者为张某,经营范围包括美甲服务、美容服务、亚健康调理,不含医疗服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某美甲店无相应资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亦未提交报关表、备案凭证、检验证明等证据证明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某美甲店、张某向陈某返还款项和定金并承担三倍服务费用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医疗美容行业迎来了高速增长契机。但在利益驱使下,医疗美容行业中的虚假宣传、非法行医、价格欺诈、使用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层出不穷。本案通过认定不具备医疗资质的美容机构给消费者注射伪劣产品构成欺诈,判令美甲店及其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向市场传递出合规经营、诚信经营的信号,对引导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03
隐瞒实际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构成欺诈
——莫某诉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美容公司向会员莫某推荐“人工骨”注射填充医疗美容项目,费用为11.8万元。莫某付费后被带至某门诊部接受手术,期间某美容公司及某门诊部未给莫某提供书面合同。术后,莫某存在手术部位损害,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全程以所谓“合作”为由,引导其进行消费,签约、缴费、注射、售后环节均由不同主体实施,各方未告知实际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经营者以“整合资源”形式,分别提供客户信息、手术场地、医疗产品、手术医师等资源合作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在不具有医学美容资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医疗美容执业的普通美容机构内,向消费者推广、宣传医疗美容项目,引导消费者转至合作门诊部进行注射以规避管理规范,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相关服务的真正提供方身份、生产商及有权代理销售商的具体身份及与操作注射门诊部之间的关系、注射物来源及属性、操作医师是否为借调执业等重要信息,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判令各方赔偿三倍服务费及实际医疗费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揭示了医疗美容行业中的非法产业链,各方经营者以拼凑、整合资源形式,规避医疗资质管理规范,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容易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权益,有力打击了医美行业乱象。该案亦警示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手术前,应注意审查医疗机构资质及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提高辨识能力。
04
美容致消费者面部伤残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杨某诉唐某、张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购物商场专柜的销售人员,经张某推荐,杨某与唐某在该专柜签订一次性祛斑服务协议书,约定唐某为杨某祛斑,并承诺可达相应效果,修复期为6到8个月。签订协议后,杨某向唐某支付了1万余元美容费。治疗后,杨某出现面部红肿、结痂等情况,唐某让杨某继续坚持按疗程修复。随后,杨某面部瘢痕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张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的行为与杨某脸部瘢痕存在因果关系,唐某应承担对杨某脸部瘢痕的赔偿责任。张某提供场地进行美容并收取相应款项,应就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面部瘢痕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受到不可恢复的创伤,为此遭受较大的精神痛苦,酌定支持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唐某、张某返还服务费,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万余元。
典型意义
即便是祛斑等非侵入性的美容服务,若美容产品未达标准或治疗不规范,也可能会造成面部瘢痕,严重的甚至会毁容。本案判决认定专柜经营者及实施祛斑者共同侵权导致消费者九级伤残,并判决二人共同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而且对于规范美容市场、警示消费者谨慎选择医美机构具有积极意义。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何雪娜
采写:曾洁赟 刘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