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王某其,男,汉族,1963年某⽉某⽇出 ⽣,居⺠身份证号340103xxxxxxxx3014,住址安徽省合肥某某某,安徽王某其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 专 职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401199310653984。

根据相关单位来函,本机关于2024年12⽉27⽇对王某其涉嫌以其他不正当⽅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为予以⽴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3年10⽉以来,王某其违规披露、散布本⼈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对本⼈正在办理的都某某受贿、利⽤影响⼒受贿罪和张某、顾某、任某某开设赌场罪案件进⾏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作⼈员声誉,影响 依法办理案件。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公证⽂书、外单位 函件、⽹络截图、录屏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5年3⽉3⽇,本机关向王某其送达了《⾏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合司罚告〔2025〕1号),告知王某其拟作出的⾏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 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王某其于2025年3⽉10 ⽇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25年3⽉21⽇依法举⾏听证会。

本机关认为,王某其以上⾏为违反了《中华⼈⺠共和 国律师法》第四⼗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九条第⼀款第⼀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为 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 五⼗三条第⼆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其停⽌执业9个⽉的⾏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送达之⽇起⽣效,王某其应当⾃⾏政处罚决定⽣效后,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合肥市蜀⼭区司法局,直⾄处罚期限届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之⽇起60⽇内 向合肥市⼈⺠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政复议,或6个⽉内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提起⾏政诉讼。申请⾏政复议 或提起⾏政诉讼期间,⾏政处罚不停⽌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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