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起关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试图获得“退一赔十”的新判例。其中,该案尤其强调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体现出了当前国内最高司法层面对该类案件判定的最新标准。
在该案中,原告因被法院查出三年时间共提起了四十余起索赔诉讼案件,确认其职业打假人身份。因此法院在确认商家售卖假酒的情况下,原告仅获得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定的“退一赔十”的索赔判罚。
01
购买五粮液、青花郎假酒各一箱,
诉讼索赔超10万元
2024年3月14日,原告潘某前往重庆市潼南区某商店分别购买了五粮液一箱、青花郎一箱和中华牌香烟十条。其中,五粮液单瓶售价为930元,青花郎单瓶售价为880元,中华牌香烟每条410元。而潘某最终通过店内的微信二维码分三次完成付款,总计为14960元。
随后,该商店销售人员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加盖了被告某商贸公司的公章及其唯一股东被告沈某的私章,还详细列明了白酒的品名、数量、金额,并附有白酒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物流码等产品信息。
但第二天,潘某便向潼南市监局投诉举报,声称案涉白酒均为假酒,并要求“退一赔三”。
对此,被告称白酒包装箱存在拆封迹象,潘某涉嫌“调包打假”,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潼南市监局尝试调解未果,于4月17日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终止调解程序。
随后,潘某将某商贸公司、沈某以及某经营部诉至法院。同时提出了“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诉请赔偿款达108600元。
02
原告确认系职业打假人,
3年诉讼索赔额近500万元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人沈某就强调,原告潘某并非潼南本地人,到潼南后直接到某商贸公司购买白酒,属于精心策划的职业打假,且裁判文书网能够检索到潘某的打假经历,即便潘某并非“调包打假”,也系“知假买假”。
而经法院审查,潘某的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铜梁区,近三年来,其在重庆不同区县长期、多次购买茅台酒、剑南春等高档白酒,并提起四十余起“退一赔十”的民事诉讼,索赔金额累计近500万元。
最终,法院便从三个方面认定了原告职业打假人的身份。
首先,潘某在外地居住,本次到潼南购买高档白酒且购买数量较大,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其次,潘某购买案涉白酒后并未开箱,更没有使用,次日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其与普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后才发现商品为假冒的情况明显不同,完全符合“知假买假”的行为表现;最后,潘某在重庆多地多次购买茅台酒、剑南春等高档白酒,并向经营者索赔。
潘某反复购买、不断投诉、多次诉讼索赔的行为完全超出了普通消费者正常的投诉举报行为范畴,可以确认其职业打假人身份。
03
确认被告售卖假酒,
但“退一赔十”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定
而在审理期间,对于案涉的2箱白酒,原告提交的实物和照片均显示外包装箱上标明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物流码等信息与收款收据上记录的信息相符。被告沈某则声称其所售白酒为从私人手中购得,进价为单瓶700元,但提供不了任何证据佐证。
为确认案涉白酒是否为假酒,法院邀请了五粮液生产企业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青花郎生产企业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参与现场开箱辨认,两家公司分别提供了辨认(鉴定)证明书,其结论均明确指出:案涉的五粮液和青花郎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所以法院明确了本案被告沈某的售假行为,不过在本案争议焦点的“退一”与“赔十”的认定上,其给出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
202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部司法解释明确,针对“知假买假”的案件,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而本案中,法院便依据该条规定认为,“知假买假”者虽有权主张“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但该十倍赔偿的计算基数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定。
于是法院便根据“经济收入和商品自身价格”、“大众社交习惯”以及“适量饮酒理念”为考量,最终判定“赔十”部分成立,“赔十”计算基数则应仅五粮液、青花郎各一瓶为限,以此确定了十倍赔偿金为18100元(1810元×10倍)。
04
法律人士:最新司法解释既惩戒假酒售卖,
也杜绝职业打假人趋利行为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酒类行业从业者一直以来均颇有怨言。
实际上根据烈酒商业的检索查询,在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彼时也出台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在两份最新的文件中,均提到了关于“职业打假人”的相关内容。
一位资深法律人士便认为,从两份文件来看,实际上对打假人的行为认定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相当于是互为补充。一方面,最高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既强调了对售卖经营假酒的惩罚性惩治,同时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定这一说法,试图杜绝一些职业打假行为的趋利心理,让职业打假人无利可图;另一方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最新重点举措,则是从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为出发点,重点对职业打假人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行为进行规范。
而从本案来看,原告虽是职业打假人,但确实购买的是假酒,所以法院在判决上便体现出了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但对于正常经营的商家而言,只要不涉及假酒,同时在相关产品手续、材料、标签上做到严谨,职业打假人几乎是很难胜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