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作为商品流通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货物运输中,一个小小的疏忽可能引发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当货物受损,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便成为亟待解决的焦点。近日,一起因司机送货过程中的失误,导致货主与司机之间产生经济纠纷的案件,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师岗法庭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赵某从浙江省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接了一份运单,货物是镀锌钢带,运输目的地为陕西省某市,赵某雇佣吴某作为司机负责此次送货任务。当吴某到达目的地时,当地正在下雨,厂家发现货物没有盖雨布,便要求吴某立即将雨布盖好后等待卸货。但吴某在两个小时后才完成盖雨布的工作,在此期间货物已被淋湿。厂家发现货物被淋湿后,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与厂家协商无果后,在赵某与吴某商量后,不得不将货物拉回内乡,现存放于仓库内。因赵某、吴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赵某遂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诉求。赵某主张吴某赔偿损失2万元,吴某虽对自身失误有所认识,但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法官先从双方的合作关系入手,指出此次事件对双方都造成了负面影响,若继续僵持,不仅耗费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随后,法官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吴某阐明其在此次事件中因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对货物受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法官也劝解赵某,在雇佣吴某时,虽明确了工作任务,但在运输过程中的监督和沟通也可进一步完善,应适当考虑吴某的承受能力。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从法理到情理,逐步缩小双方的分歧。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当庭支付赵某1.7万元赔偿,这起纠纷得以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承运人未采取必要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就扩大部分不得主张免责。因此,承运人在承接运输业务时,务必与委托方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同时也要充分评估运输条件及货物特性,对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因素如路况、天气等提前采取防范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刘振伟 郭贝 聂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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