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目前还没有全国推行,深圳自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个人破产,是目前唯一一个实行的城市。

虽然,其他一些地方也有个人债务集中处理的尝试,但基本都只是在法院执行阶段的债务减免的“类破产”尝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个人破产。不过,厦门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已于近日发布,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到4月22日),厦门很可能很快成为继深圳之后可以个人破产的城市。


来源于厦门人大网站

对比深圳和厦门两地的个人破产条件,从条例规定的角度看,各有宽严。

一、厦门个人破产应连续缴纳满五年社保,比深圳多两年

厦门市的上述草案第二条的规定:

“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厦门社会保险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这个期限的要求比深圳的三年社保还多了两年,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移民城市可能人口流动率更高,而厦门把门槛提升为五年,或许有城市整体人口流动率上的考虑。



二、在深圳有可能驳回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在厦门列为“不得免除剩余债务”。

例如条例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其剩余债务:

(一)违反本条例关于债务人义务和行为限制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债务人的主要债务系因奢侈浪费、挥霍财产、赌博或者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导致的;

(三)出现本条例第二条的情形后,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或者隐匿、伪造、变造、销毁涉及财产状况的账簿、文书以及其他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破产申请受理前五年内,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破产申请受理前八年内,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免除未能清偿债务裁定的;

(六)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重整、和解程序无法进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的;

(七)其他不应当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的情形。

该草案的“法律责任”一章,还对相关虚假资料、虚构债务及其他妨碍破产程序等行为,还规定了一定的惩戒措施,例如训诫、拘传或者罚款等。

而上述第(三)项和第(五)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都有可能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或不予受理。相对来说,厦门对此类行为的处理相对更为宽松一点。

不过,目前只是征求意见阶段,最后规定是否有修改,如何修改,还得看大家的反馈意见。



最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总结一下个人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供参考:
债务人院申请破产应满足基本条件:
1、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2、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而负债;
3、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除了基本条件外,如果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将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1、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2、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3、申请人已依破产条例免除过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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