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八旗宗族的组织化研究
摘要:宗族是清代八旗佐领下的基层社会组织,源于明末女真时期的“穆昆”。牛录的编立及固山的创建,使得八旗宗族逐步脱离地缘关系的束缚,而后金/清国家政权的建立及官僚制的发展,为八旗宗族的组织化提供了政治条件。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不同,八旗佐领下的宗族组织在仍旧保持一定血缘色彩的同时,宗族组织的政治功能不断增强,成为兼具家族性和行政性的“二元管理机制”。由于民族属性和文化传统的差异等缘故,八旗满洲、蒙古、汉军佐领下的宗族组织呈现出不同的结构,是多民族“大一统”政治格局下清代政权的特色之一。
关键词:八旗;宗族组织;穆昆;佐领;族长
学界对八旗宗族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清初开国阶段。如日本学者安部健夫、三田村泰助、增井宽也等对早期女真/满洲的社会组织和亲属关系进行过深入研究;[1]国内学者莫东寅早在20世纪50年代即对明末女真的社会形态有过初步探讨;[2]刘小萌的博士论文《满族从部落到国家的发展》及其后的同名专著,则对清初满族社会的哈拉(hala)、穆昆(mukūn)、乌克孙(uksun)与包(boo)等血缘组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3]赵令志较早注意到宗族组织在八旗制度中的作用,并据此提出“八旗制社会实际是二元管理机制”;[4]杨茂盛等学者认为,女真的宗族部族是其后民族国家赖以建立的新基。[5]此外,俄国学者史禄国于20世纪初对北京和东北地区满族的社会组织所进行的田野调查,亦有助于对清代八旗宗族的了解。[1]近年来,学者利用满汉文档案及旗人家谱等史料,对八旗佐领下的宗族构成及旗人家族的宗族建设情况,亦有相关探讨。[2]
总体而言,学界对八旗宗族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作为八旗佐领的基层社会单位,八旗宗族的组织化、八旗满蒙汉固山下宗族组织的结构特点以及宗族组织与八旗行政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本文拟利用宗族史研究的理论与方法,对八旗宗族的组织化进行初步探讨,同时结合满汉文档案史料,对八旗佐领下的宗族构成和族众的职任分布情况等进行简要介绍,进而基于其职能,阐述八旗宗族组织的二元特性及其对清代八旗行政的重要作用。
一、八旗宗族起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拟在中国宗族史研究的理论框架下,对八旗社会进行整体性观察。清代八旗不同语种档案文献,对汉语“宗族”一词的译文各有区别。国内外先期研究,或为体现八旗中某一族群的社会特征,或为突出某一时期八旗宗族的特殊状态而使用民族语音译词的表述。虽然不同语种的词义不能完全对应,但其共同的指向是明确的。是故本文在论述中,为清晰起见,采用清代相关汉文文献及学界先期研究中的同类表述方法,使用“宗族”一词。
宗族,满语称“穆昆”(mukūn),金代女真语曰“谋克”,[3]本是女真社会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从同一姓氏(hala)衍生出来的血缘集团。《御制增订清文鉴》中“穆昆”的义项有二,一曰“族”,即“同姓称作‘穆昆’(emu hala be mukūn sembi)”;[4]一曰“行伙”,即“一群称作一‘穆昆’(emu feniyen be emu mukūn sembi)”。[5]努尔哈赤统一女真的过程中,各部大小首领多携本族及乡里来归,编立牛录后由同族子孙领有或承管。如扎库木地方他塔喇氏岱图库哈理“国初率子孙、族人及本地方五十户来归,编佐领,使其次子多罗额驸诺裔谟多之子英俄尔岱统之”,其弟岱明阿鲁克苏之子达音布“国初率兄弟族人及本地方人来归,编佐领,使统之,授骑都尉”。[6]此中“族人”即前述所谓同姓之“穆昆”。《八旗满洲氏族通谱》(以下简称《通谱》)中所载类似事例颇多,兹不赘举。
对于投诚归顺的女真各部,努尔哈赤在编立牛录过程中基本没有分散其族众,使得“每个牛录内部都存在原有的血缘关系,并且这种血缘关系一直得以保留”。[7]史籍中有天命年间即已出现蒙古牛录的记载,但大规模蒙古牛录的编立和八旗蒙古的创建是在天聪时期。与满洲牛录类似,血缘宗族在蒙古牛录中仍普遍存在,如镶红旗蒙古第二参领第五佐领及第六佐领,原系初编于天聪时期的蒙古牛录,即包括哈达地方巴哩(bari)氏、巴林地方唐古特(tanggūt)氏、喀喇沁地方岱齐特(daicit)氏等十个宗族(mukūn)。[8]然而,牛录的编立和八旗固山的创建,导致女真部众原有的地缘社会组织“嘎栅”(gašan)逐渐解体。而八旗满洲、蒙古佐领下不同的宗族亦因规模大小、首领地位高低、来归时间先后的不同等因素,在后金/清国家政权的干预下,被置于不同的牛录甚至分配至不同的固山之下,尤其是入关后八旗官兵派驻各地,进一步冲淡了八旗宗族原有的血缘色彩。
八旗汉军佐领下的宗族情况较为复杂。从佐领根源册、族长印轴及相关的旗人谱牒类档案文献来看,汉军佐领下的宗族明显区别于宋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汉人宗族。常建华认为中国在宋以后出现了新宗族形态,而这种新宗族形态“以宋儒的社会主张为理论依据,强调以儒家人本主义的伦理政治文化化民成俗,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1]这与汉军宗族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柯娇燕认为,八旗汉军的构成主体之一是被称作“尼堪”的辽东人,这些人虽然大量都是中原移民或华北汉人的后裔,“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则显然起源于女真或朝鲜人”,“在早期的尼堪人口中,这些宗族恰恰是最重要也最具影响的”。[2]柯娇燕的判断不无依据,但若据此认为汉军佐领下宗族的构成方式起源于前述这些所谓“最重要也最具影响的”女真或朝鲜人宗族,显然还缺乏足够的史料支撑。从入清后的档案文献来看,崇德年间编立八旗汉军后,经过清初国家行政力量的干预,其佐领下各宗族的组织方式,与八旗满洲、蒙古在形式上是高度一致的。这种一致性说明了八旗汉军佐领下的宗族组织是在国家行政力量的干预下依照八旗满洲、蒙古的宗族组织化模式进行的再构建。关于此点,已有专文介绍,[3]以下主要以满洲、蒙古旗分佐领下宗族为例,探讨八旗宗族的组织化问题。
二、八旗宗族的组织化
宗族制度在古代社会广泛存在,明末清初的女真(满洲)、蒙古社会亦不例外。努尔哈赤在编立牛录和创建八旗的过程中,突破了女真社会原有的宗族制度,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对八旗牛录下的宗族结构进行调整,使之成为适应八旗制国家行政的基层社会组织。八旗宗族的组织化即肇端于此。
(一)个体家庭是构成八旗宗族组织的基础
宗族本身不是组织,对于血缘宗族而言,“决定宗族存在与否的基本要素不是组织和功能,而是世系”。[4]宗族组织则不同,其存在的基础是为实现一定功能的政治或经济单位。个体家庭在明末女真社会“已成为私有财产所有单位”,[5]这从女真人诸子成年即分居析产的习惯中可见一斑。但在八旗牛录编立之前,个体家庭还远非完全独立的经济单位。努尔哈赤于辛丑年(1601)将所聚之众每三百人编一牛录,由牛录额真管属,而“前此凡遇行师出猎,不论人之多寡,照依族寨而行”。[6]其后,努尔哈赤将每牛录之三百人分编四个塔坦,“按班轮值,同工、同差、同行”。[7]
生产方式的改变尤其是农业的发展,使得女真社会个体家庭经济更加独立。“后金在建国时就曾运用行政手段来推行农业生产。”[8]努尔哈赤通过计丁授田和分丁编庄的改革方式,促进了女真的经济部门从“行师出猎”转向“耕战二事,未尝偏废”,[1]减少了生产活动中的集体作业。入关后,除拱卫京师外,八旗官兵被派驻各地,从“出则为兵,入则为民”的兵民合一的身份转变为坐食国家俸饷的职业军人集团,进一步脱离农业生产。个体家庭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构成了八旗宗族的细胞,是八旗宗族走向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终清一代的八旗各佐领下比丁册、钱粮册等即是在以户(boigon)为单位的个体家庭基础上编制,服务于八旗行政。
(二)行政干预下族长的设立
族长的产生是八旗宗族组织化的核心。如前文所述,努尔哈赤统一女真过程中,各部大小首领携本族及乡里来归,为首者即有不同宗族(mukūn)的族长(mukūn i da)。其后各部之归附者,亦多以宗族为基本单位编立牛录并由原族长统管。天命七年(1622)三月,努尔哈赤赏赐来归之蒙古,将其“所属之蒙古人及自兀鲁特部而来之诸贝勒所属之蒙古人,皆一体赐其族长各毛青布六庹、男丁各布六庹”。[2]崇德五年(1640),皇太极命“分别八旗萨哈尔察、虎尔哈地方头目及其族长,各赐朝服缎衣等物有差”。[3]可见女真、蒙古宗族各有族长。
族长的选任,本是宗族内部事务。从史料来看,对于编入八旗牛录的女真(满洲)、蒙古等仍具有血缘色彩的宗族,清初统治者并未对其族长的选任进行过多干预。一方面,这是统治者笼络来归各部的需要;另一方面,清初国家的官僚化发展尚未深入到牛录下的基层社会组织。入关后,清廷对八旗宗族族长的职能逐渐加强了规范和督管。康熙四十九年(1710),上谕八旗大臣及内阁部院大臣等:“今见八旗忽于生计,习为奢侈,此皆由该管之人不能约束,及伊等族长平时不先训诫所致也。”[4]又,五十一年议准:“满洲与另户人互相殴死,将护军统领罚俸三月,参领罚俸六月,佐领、护军校、骁骑校各罚俸一年,小领催、族长各鞭八十。”[5]可见,族长虽非职官,但此时已与八旗参佐领、骁骑校等共同承担约束、管理本族人员的行政职责。直至雍正三年(1725),清廷议准:“八旗佐领下,同族人内设立族长,约束一族之人。其独户小族,酌量兼管。”[6]关于族长设立方式,同年六月,八旗都统等议复:
侍郎塞德奏称,拣选可用之人补放族长,令其教导众人,再令于每年岁底会集族众宣读圣训,俾各晓悟等语。查,从前族长俱系佐领验放,往往不得其人,实于教导等事无有裨益,请将现在族长交各旗都统、副都统等验看,其人去得、能管束者留之,不及者俱行革退,择其优者补放。[7]
自此,八旗宗族的族长选任不再是各牛录下诸宗族纯粹的家族性事务,而成为八旗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使得八旗宗族不再是单纯的血缘性家族,而是兼具家族关系和行政功能的二元性质的组织。尤其是前述“独户小族,酌量兼管”的行政方式,意味着八旗宗族进一步突破血缘关系,异姓甚至异族之人皆有可能成为同一行政性宗族。兹举一例如下。
根据乾隆七年(1742)制作的《正蓝旗满洲岳索礼世管佐领下族长伊尔格布印轴》载,正蓝旗满洲第四参领第九佐领岳索礼佐领下族长伊尔格布一族,瓜尔佳氏,祖籍辉发地方,康熙五十四年从包衣栓柱佐领下抬拨此佐领。该家族除族长伊尔格布外,尚有亲军校倭克精额、护军阿勒斤布、披甲讷尔布、文秀才金泰、闲散满洲金珩等9员名登记在册,实非大族。但族长伊尔格布却同时兼管并入该宗族的(ere mukūn de kamcibuha)九个异姓宗族计37员名,最小的宗族仅有1人登记在册。[1]关于族长伊尔格布所管宗族的具体信息,见表1所示。
表1 正蓝旗满洲岳索礼佐领下族长伊尔格布兼管宗族信息
资料来源:《正蓝旗满洲岳索礼世管佐领下族长伊尔格布印轴》。
从表1可知,除讷殷江地方李佳氏编入佐领情由未载外,族长伊尔格布所管诸族皆系康熙年间先后从包衣佐领抬拨该佐领。另从表中所列各族祖籍和姓氏不难发现,岳索礼佐领下伊尔格布一族除满洲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汉人。此外,清廷对族长的人选亦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嗣后补放族长,俱令都统、副都统等于阿思哈尼哈番、阿达哈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拖沙喇哈番及举人、生员、护军、领催内择其人去得、能管束者补放。”[2]前述族长伊尔格布即身兼领催之职。清廷通过此种选任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八旗宗族的行政职能。这是八旗宗族组织化过程中的显著特点之一。
(三)八旗宗族的制度建设
对于八旗满洲、蒙古而言,除佐领(nirui janggin)本族外,佐领(niru)下诸宗族内部亦通常仍保持一定的血缘关系,亦即各该宗族具备一定程度的家族性。但从前文论述不难发现,这些血缘宗族自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建立后金直至入关后数朝,在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下,其行政职能日渐增强,兼具家族性和行政性,此即前人所述之八旗制社会的“二元管理机制”。在八旗宗族的制度建设层面,这种二元特性,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
首先,在行政性方面,八旗宗族的制度建设主要通过清廷对族长职责的规定及相关的考核、奖惩制度的完善逐步完成。清廷设立八旗族长,以“管束同族之人”。[3]族长设立之初,清廷对其考核尚相对宽松。由于奖惩不严,且八旗族长良莠不齐,时时出现徇私枉法之弊,至有族长勾结该管官员冒领钱粮甚至欺压本族族众之事时有发生,以致相关诉讼渐增。针对此类现象,乾隆三年六月刑部广东司郎中那禅奏请议立劝惩族长之规,建议:“若族长不能正己率人,徇庇苟且,亦治以不应之罪。其有实心任事,一年之内全族人众无有酗酒赌博过犯,此该佐领于年终出具保结,报明该旗详记档案;三年之中果能奉行如一,该旗移咨该部将有职之族长加以议叙,无职之族长加以奖赏。”[1]八旗大臣奉旨议奏。同年,清廷针对当时为承袭佐领之职屡奏不绝的族内争讼案件,开始制作佐领印轴,[2]同时对八旗诸佐领下数以千计的族长亦颁发族长印轴令其收贮,“以凭稽考”。[3]清廷对八旗族长的选任、劝惩规则的议立等一系列行政措施,使得八旗宗族组织化、制度化的同时,政治功能不断增强。
其次,在家族性方面,八旗宗族主要通过同姓家族自发的修谱、建祠、祭祀、置产、颁布族规家训等活动实现宗族的制度建设。这一点与中国传统宗族社会类似。杜家骥等认为:“虽然拥有宗祠、宗谱和族产的典型性宗族组织普遍存在,但若具体到实际时空中……真正组织形式完备的宗族,在当时的宗族中所占比例是比较小的。”[4]虽主要针对汉人社会而言,但该论断对八旗宗族同样适用。所不同的是,八旗宗族在家族性制度建设过程中,亦时时受到来自官方的影响或行政干预。旗人修谱建祠的活动可追溯至清初入关之际,如太祖时来归之叶赫部阿什达尔汉之曾孙偏图曾于清初“特建祠堂,供奉列祖神牌,按时祭祀”;[5]《珠尔格特氏族谱》载该家族“入关后,世谱、坟图则代有人续修,藏诸家庙”。[6]顺治年间,清廷定“旗员于承袭官爵时承造家谱”,[7]其后旗人家谱经历了一个由私入官的过程。[8]官修谱书对八旗宗族的家族性修谱活动产生了极大的促进和指导作用,如辉和氏一族即直接抄录《通谱》中所载该家族信息作为宗族源流。[9]除前述阿什达尔汉家族及珠尔格特氏宗族清初入关之际即自建宗祠外,清廷对著有功勋之旗员亦通过赐立宗祠的方式表彰其家族。如第一次金川战争后,乾隆帝以大学士傅恒“夙夜宣猷,襄赞机务”且“世笃忠贞,服劳王家”之功,欲“加恩赐立祠堂,秩于祀典”,[10]并将傅恒曾祖哈什屯、祖米思汉、父李荣保追封公爵,建立正祠五间,按昭穆安设神主。在祠宇落成之后,由翰林院撰祭文,太常寺备祭品,派遣大臣读文致祭,可谓殊荣备至。
三、八旗佐领下宗族结构
宗族组织既是八旗佐领下兼具家族性与行政性的基层社会单位,作为八旗行政的社会基础,其在佐领下的分布结构如何,数量多少?各宗族的族群构成和族众职任情况怎样?本节根据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八旗佐领印轴和族长印轴等满汉文档案史料,对上述诸问题予以初步考察。
(一)佐领下宗族数量分布
康熙年间,大量滋生佐领的分立,以及三藩余部及布尔尼叛乱后部众陆续编入八旗,重新调整了八旗佐领的数量及佐领下的宗族结构分布。从《八旗通志》初集、二集的《旗分志》中相关记载来看,这一时期,满洲旗分佐领从二百余员骤增至六百余员,蒙古和汉军旗分佐领亦均达到二百有余。此后,除雍乾之际的八旗行政改革中由于佐领类别的改定及个别情况下新编立或撤销佐领外,直至清末,八旗佐领数量及佐领下的宗族分布保持了相对稳定的状态。从佐领印轴和族长印轴档案来看,清廷在康熙年间分立滋生佐领时,仍尽可能保留了原佐领下各宗族的完整性,以宗族为单位进行分立。所谓滋生佐领,实际上是以宗族为单位,将原立佐领划一为二,分二为三。
如镶红旗满洲第五参领第四佐领和第五佐领,原系乌拉地方纳喇氏劳萨来归太祖后,编立佐领令其管理。康熙十一年,劳萨族孙拖弥岱承管佐领时,因人丁滋生,分立一佐领,由劳萨亲孙三等轻车都尉马朗艾管理。至乾隆初年,即清廷着手制作佐领印轴和族长印轴之际,该二佐领分别由该家族纳兰太、富明额承管。在清查佐领根源的过程中,二佐领下诸宗族由族长领衔呈报各自祖籍、姓氏及编入该家族佐领之情由,并画押存档。根据该二佐领印轴档案所载,将各自佐领下各宗族信息统计如表2和表3所示。
表2 镶红旗满洲纳兰太佐领下宗族信息
资料来源:《镶红旗满洲佐领纳兰太承袭世管佐领印轴》。
表3 镶红旗满洲富明额佐领下宗族信息
资料来源:《镶红旗满洲佐领富明额承袭世管佐领印轴》。
从表2、表3可见,纳兰太、富明额二佐领登记在册的及岁人丁各为133人和158人,与其时绝大多数满洲旗分佐领人数一致。该二佐领分别包括5个和4个行政性宗族(含佐领所在宗族),除纳兰太佐领下伊兰太一族、富明额佐领下成福一族和普德一族外,其余6个行政性宗族均有族长兼管数量不一的异姓血缘宗族的情况(拜凌阿所兼管宗族与其同姓不同宗)。除佐领本族外,纳兰太佐领下包括乌拉地方纳喇氏、富察地方富察氏、乌拉地方瓜尔佳氏等异姓血缘宗族计11个,富明额佐领下包括雅达珲嘎栅地方舒穆禄氏、瑚尔汉氏、殷扎氏等异姓血缘宗族计10个。根据佐领印轴所载呈文,除拜凌阿所兼管乌拉地方纳喇氏成柱一族初在宗室阿敏图包衣佐领下,因伊等父祖世代效力出色之故拔出包衣编入劳萨家族佐领外,其余各族均呈称伊等先祖与劳萨一同来归太祖后编入佐领。[1]清廷直至雍正三年方才议准设立行政性宗族族长,并令“独户小族,酌量兼管”,此前该二佐领实际分别包含12个和11个血缘宗族。而在康熙十一年,即佐领分立之前,成柱一族亦应尚未拔出包衣佐领,据此推算,劳萨家族原立佐领中血缘宗族数量为21个。
需要注意的是,拜凌阿和成福,本系劳萨同族子孙,属于同一血缘宗族,但因佐领分立之故,两个支系被置于不同佐领并划分为不同的行政性宗族,各设族长。此外,从印轴档案来看,宗族兼管并非以大族兼管小族,也不意味着所有“独户小族”均被兼管。如纳兰太佐领下族长福寿本族仅14人,却兼管叶赫地方多达40人之多的洪鄂氏一族,富明额佐领下讷清额所兼管诸族更无一是其本族;而乌拉地方洪鄂氏伊兰太一族仅3人,却形成该佐领下一个独立的行政性宗族,未处于兼管状态。个中原因,仍有待深入研究。
在宗族的结构与数量分布方面,八旗蒙古佐领与满洲旗分佐领有相似之处。如正白旗蒙古右参领第十佐领,除时任佐领富森泰本族外,包括祖籍塔本淖克托喀尔喀地方乌喇罕济尔蒙氏、科尔沁地方克什克腾氏、辽阳卫地方索隆鄂氏、翁牛特地方博尔济吉特氏等计17个血缘宗族。这17个血缘宗族通过“兼管”的方式,被划分为3个行政性宗族,分别由族长护军常青管理5个,族长鸟枪护军回色管理6个,族长前锋护军校宝柱管理5个。[2]需要指出的是,虽然17个血缘宗族各自呈报祖籍、姓氏及编入佐领情由,但佐领印轴并未称其为族长,而各以护军校、领催、头等侍卫等职任指称,可见清廷于八旗中设立族长后,“族长”专指行政性宗族首领,只有在血缘性宗族没有兼管的情形下,才与该血缘性宗族指称重合,此时行政性宗族即为血缘性宗族。
在其他满洲、蒙古旗分佐领中,情况类似。如正蓝旗满洲第一参领第九佐领,系宗室勋旧佐领,除爱新觉罗宗族外,佐领下人(nirui urse)共包括6个血缘宗族,合4个行政性宗族;[3]第四参领第九佐领,除佐领本族宁古塔地方宁古塔氏外,佐领下人共包括24个血缘宗族,合3个行政性宗族;[4]正黄旗满洲第三参领第六至第十佐领计5个佐领,系叶赫贝勒金台石家族子孙所管,五佐领下共计37宗族之众,分别包括6个、7个、11个、8个、5个血缘宗族,仅第九佐领有兼管宗族情况,合为5个行政性宗族;[5]镶红旗蒙古第一参领第五佐领,系明朝锦州守备吴巴什(蒙古人)清初来归后编立,除康熙三十八年并入锡伯闲散永安一族外,该勋旧佐领下4个血缘宗族均为喀喇沁地方巴林、齐木格、乌木特等氏蒙古;[6]第二参领第五佐领和第六佐领,系原立佐领与分立佐领,各包括血缘宗族5个,因无宗族兼管情况,各该5个血缘宗族同时为行政性宗族。[1]
总体而言,满洲、蒙古旗分佐领下血缘宗族数目从数个到二十余不等,根据宗族规模及编入佐领情由不同等因素被整合为数个行政性宗族。清廷曾在乾隆初年为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固山一千一百余旗分佐领下诸族长颁发了五千余族长印轴,据此估计,每佐领下有5个左右行政性宗族,应属合理。满洲旗分佐领下宗族的种类和来源较为复杂,除清初的女真及被编入满洲牛录的蒙古人,还包括拨入旗分佐领的包衣人、因功开户或开户后混入另户的汉人奴仆,以及康熙年间清廷离析的察哈尔部众和“撤回”的锡伯等,不一而足。因此,血缘宗族较为零散,“独户小族”颇多,兼管宗族的情况比较普遍。相比之下,蒙古旗分佐领下的宗族族群构成相对单一,兼管宗族的现象较满洲稀疏,仍旧保持着相对完整的血缘宗族结构。
(二)宗族族众的职任分布
康熙初年迄至乾隆中期,清廷根据军事、行政的需要,针对其时的八旗生计、袭职争讼等问题,对八旗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此期间,“编佐领以均其户籍(原注:每佐领编壮丁一百五十人为率),有滋生者则又分焉,凡满洲佐领六百八十有一,蒙古佐领二百有四,汉军佐领二百六十有六,驻防佐领八百一十有七”。[2]佐领数目与《八旗通志》初集、二集所载稍有出入,但每佐领下在册人员约150人,则大致不差,前文所述纳兰太、富明额二佐领即为例证。但这150人的职任情况,如披甲几何,闲散多少,长期以来缺少量化分析。以下以八旗佐领下的行政性宗族为单位,选取满洲世管佐领一,宗室佐领一,蒙古轮管佐领一,世管佐领一,通过量化描述(分见表4至表7所示),窥八旗宗族族众的职任分布之一斑。
从印轴档案的制作时间(乾隆七年、八年)来看,表4至表7的数据反映的是这一时期八旗社会的基本情况。其后至清末民初八旗制度解体,相关数据还有一定的历时性变化,本文暂置不议。从以上统计数据来看,除宗室佐领外,其余佐领下各宗族族众在册人员维持在150员名左右,以披甲和闲散数量最为显著,其中披甲数占总数的30%—40%;闲散比例各佐领差异较大,总体来看,仍占到佐领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宗室佐领中,若不考虑宗室宗族,其余异姓宗族的分布情况亦大致如此。可见,宗室宗族在八旗宗族中的情况较为特殊,其对八旗行政的影响,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养育兵(教养兵)是雍正二年为解决八旗生计而设,“每旗满洲挑取四百六十名,蒙古六十名,汉军八十名”,[3]初食三两钱粮。乾隆三年,清廷增设养育兵额,“满洲、蒙古旗每佐领下增足养育兵十名,汉军旗每佐领下增足六名”。[4]其后不同时期又有增益。但如表中所示,前述四佐领下养育兵数量远未达到乾隆三年所定标准,正白旗蒙古富森泰佐领下甚至全无养育兵,或系其余养育兵尚未及岁而缺载之故亦未可知。
除宗室宗族外,表中所列绝大多数八旗宗族都有外省驻防的情况,多者如讷清额一族77人中即有64人驻防,少者如瓦色哩一族8人中有1人驻防。各宗族族众的驻防比例情况不尽一致,镶红旗蒙古二参五佐下族长唐古特氏多尔济一族计16人,仅前护军八十九或因年老休致之故未在驻防之列,其余15人全部派驻在杭州、荆州及四川诸地。驻防使八旗宗族离散,对宗族建设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也成为八旗宗族分立新的血缘宗族的促因。
表4 镶红旗满洲第五参领第五佐领下族众职任分布
说明:本表所统计之族众人数不包括族长在内;披甲包括马甲、步甲、门甲等;护军包括鸟枪护军;前锋包括委署前锋;“其他”主要包括佐领、领催、护军校、骁骑校、弓匠、号手、笔帖式等。表5至表7同。资料来源:《镶红满洲旗佐领下富明额承袭世管佐领印轴》(乾隆八年)。
表5 正蓝旗满洲第一参领第九佐领下族众职任分布
说明:本佐领为宗室佐领,宗室德勒毕、辛岱、登忠三宗族中“闲散”指“闲散宗室”,余指“闲散满洲”。资料来源:《正蓝旗满洲佐领宗室诺木柱承袭勋旧佐领印轴》(乾隆七年)。
表6 正白旗蒙古右参领第十佐领下族众职任分布
资料来源:《正白旗蒙古佐领富森泰承袭轮管佐领印轴》(乾隆八年)。
表7 镶红旗蒙古第二参领第五佐领下族众职任分布
资料来源:《镶红旗蒙古佐领萨尔柱承袭世管佐领印轴》(乾隆八年)。
四、结语
清代八旗的宗族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集群。“郑振满的研究表明,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的宗族主要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继承式宗族;二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依附式宗族;三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式宗族。”[1]我们很难将八旗宗族笼统地归于上述中的任何一类。通过前述考察不难发现,八旗满洲、蒙古旗分佐领确实普遍存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继承式宗族,但同时受到八旗制国家行政力量的干预,成为兼具家族性和行政性二元机制的组织。而兼管异姓甚至异族的八旗宗族,以及汉军佐领下的“诸姓宗族”,实际上是以政治关系为纽带的行政性宗族,政治功能成为其主要功能,这种在国家强制力量下的被动组合,与郑氏所言以利益关系为基础而主动结合的合同式宗族还是有着本质的不同。八旗宗族的组织化进程从清初肇始直至清亡后八旗制度的终结。从始至终,这个进程都是沿着两条并行不悖的路线上进行的。行政性宗族的政治功能“随着王朝国家形态结束而告终”,[1]宗族组织亦随之瓦解;血缘宗族的家族性功能,不与王朝相始终,在八旗制度解体之后仍然在较广泛的空间里存在了较长的时间,对近现代满族的形成和发展也产生过积极的影响。
本文挂一漏万地对八旗宗族的组织化进行了初步探讨。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结论:(一)八旗宗族以个体家庭为基本构成单位,在保持一定血缘色彩的同时,在清廷行政力量的干预下,通过族长的设立和相关宗族制度的建设,逐渐发展成为兼具家族性和行政性的二元特性组织,是清代八旗行政的社会基础;(二)八旗制度下的行政性宗族可以包括一个或数个血缘宗族,在此机制下,族长乃针对行政性宗族而设,是清代官僚政治发展深入八旗基层社会的结果;(三)八旗宗族的组织化进程与八旗制度的创立、发展和消亡相始终,宗族组织的行政性职能终结之后,深受清代国家行政力量影响的家族性职能得以存续,并在一段时期成为近现代满族社会中基层社会组织的主要职能。
按:作者张春阳,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生。原文载《清史研究》2025年第1期。图片来源于网络。原文注脚已删除,为便于读者了解原文引用史料或特别说明之处,正文中用“[1][2][3]”等字样标出。
责任编辑:李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