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虽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处罚,但处罚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停工培训三个月、期间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报酬的处罚是否合法。
2020年4月某日,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陈某因不同意宿舍床位调整,带着行驶证、提油卡、营运证等证件回家居住。经通知,陈某于当日将相关证件带回公司。次日,某运输公司以陈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带走公司车辆证件为由,对其作出暂停司机岗位工作三个月、停工期间工资以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报酬以及停工期间周一至周五须回公司学习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的处罚。陈某以该处罚不合法、某运输公司拒不提供劳动条件及无理由克扣其4月份工资等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则认为其是依照公司《员工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作出的处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经劳动仲裁,陈某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主张某运输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诉讼请求。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为,陈某因调整宿位问题回家并违规带走行驶证等证件属实,但其于当日在某运输公司要求下即将有关证件送回,该违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某运输公司作出的案涉处罚措施,停工时间长,变相降低劳动报酬,侵害了陈某的劳动权利,应认定该处罚措施部分超出合理限度,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遂判决某运输公司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案通过审查用人单位处罚性规章制度和作出的具体处罚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的原则。本案处理结果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对促进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有积极意义。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据此,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停工、降薪等处罚时,应充分考虑处罚措施是否与劳动者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符、有无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上述用人单位在制定处罚性规章制度和依据规章制度处罚员工时应当考量的因素,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纠纷时,审查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合法的重要考量因素。
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已实施多年,但长期以来,不少企业仍有以罚款、停工、降薪等经济性处罚措施来管理员工的习惯,由此引发不少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减少此类争议的产生,进一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双向奔赴。作为用人单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些地方法规也对此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例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罚款内容或者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扣减劳动者工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主管行政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避免适用罚款、停工、降薪等经济性处罚措施,可制定奖惩结合的规章制度,如:制定奖金发放办法,设立全勤奖、考核奖等激励员工,综合运用奖惩结合的规章制度来管理约束员工。合理合法、奖惩分明的规章制度更能被劳动者接受,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增加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加强对劳动者知悉单位规章制度的培训力度。作为劳动者,应当善意履行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还应积极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安排及处罚,应及时反映、提出意见,通过沟通、对话方式来解决问题。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促进企业健康经营发展,使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利益均获得有效保障。
审核:黄慧辰
编校:邵静红 张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