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近年来呼呼刮起的"领域法"概念旋风,像极了学术舞台上精心设计的烟雾弹。然而,当陈景辉教授在近日的一场研讨会上直言"最近这些年出现的所谓的领域法,对我来说,领域法是什么呢——所有的部门法划完了以后,那些哪儿都算不上的,我们还得给起个名,就“领域法”的名字,随便给它一叫就完了,别当真"时,这个被精心包装的学术概念瞬间显露出皇帝新衣般的尴尬。

站在法律体系的大厦前观察,领域法的横空出世更像是学术焦虑的产物,而非理论进化的必然。那些宣称要打破部门法藩篱、构建新型法学范式的论述,是否在制造新的理论泡沫?

部门法的生命力始终扎根于现实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当民法用物权编构建起财产流转的骨架,刑法用罪刑法定铸造社会安全的盾牌,这些法律部门之所以能穿越百年时空而依然稳固,恰恰在于它们精准对应着人类社会永恒存在的核心关系。金融法在证券交易大厅编织规则网络,环境法在工厂烟囱前架设检测仪器,每个部门法都在特定领域构建起严密的规范矩阵。这种专业化的切割不是学术的傲慢,而是法律应对复杂社会的必然选择——就像外科手术需要精确划分科室,法律调整同样需要明确的专业分工。

领域法的鼓吹者总爱描绘部门法僵化保守的陈旧形象,却选择性忽视部门法体系与时俱进的进化能力。翻开民法典合同编,从传统买卖契约到电子合同的全新规制,从线下交易到平台经济的规则适配,部门法的自我更新机制始终在高速运转。知识产权法在算法专利的冲击下重构权利边界,劳动法在零工经济浪潮中重塑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这些调整速度甚至快过某些领域法的理论迭代。当部门法本身就具备动态调整的基因,再强行嫁接所谓"更具灵活性"的领域法概念,无异于给奔跑的骏马套上累赘的装饰。



【广而告之】
(点此进宝藏书店选书抢书,很多孤本,手慢无)

跨界整合的光环下,领域法的实践正陷入方法论困境。某个环保金融产品引发的纠纷,究竟是适用环境法特别条款还是金融监管规则,这本是传统法律解释技术能够解决的问题,领域法研究者却偏要另起炉灶发明"环境金融法"新标签。这种命名的狂欢暴露出学术创造的随意性——就像把汽车零部件重新排列组合就宣称发明了新型交通工具。更危险的是,当医疗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被归入"数字医疗法",数据安全、医疗伦理、产品责任等本应精准对接的部门法规则,反而可能在跨领域整合中失去规范锐度。

问题导向的学术包装难以掩盖领域法的理论空心化。宣称要打破部门法壁垒的研究者,往往在具体论证时仍要回到民法总则、行政程序法等部门法基础框架。这种理论建构的悖论恰似试图用没有砖块的水泥建造房屋——当劳动法学者研究平台用工时引入经济法监管视角,这本是正常的学术交叉研究,非要冠以"新业态劳动领域法"的帽子,反而模糊了劳动法本体论的研究焦点。那些看似创新的"教育科技法""文化遗产法"等概念,细究其规范内核,不过是既有部门法规则的排列重组。

价值导向的崇高宣称遭遇着残酷的实践检验。领域法研究者热衷谈论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平",在具体制度建构中常常沦为空中楼阁。当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互联网平台并购案时,真正发挥作用的是经过数十年积累的竞争法分析工具,而非某个新兴领域法的抽象原则。社会法的实践发展史更能说明问题:从消费者保护到弱势群体关怀,这些本属于部门法自然延伸的领域,被强行纳入"社会领域法"范畴后,反而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具体制度的实施效能。

部门法与领域法的关系更像树干与藤蔓,而非平行发展的双轨。领域法所谓的"同构互补",实质是部门法在应对新兴问题时自然生长的枝桠。金融监管科技(RegTech)的法律规制,本质是金融法吸收科技法元素的自我更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实质是民法、行政法、刑法共同作用形成的立体防护网。这种有机融合不需要领域法作为中介平台,就像植物嫁接无需发明新的物种概念。强行将部门法的交叉研究升格为独立领域,反而会扰乱法律体系统一性——当每个交叉地带都自立门户,法律体系终将变成概念泛滥的学术巴别塔。



【广而告之】
(点此进宝藏书店选书抢书,很多孤本,手慢无)

在司法实践的显微镜下,领域法的理论漏洞暴露无遗。某地法院审理大数据杀熟案件时,法官娴熟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进行综合论证,这种法律适用技术的精妙根本不需要"数字经济领域法"的理论加持。反观某些领域法研究者主张的"综合法律解决方案",在具体案件裁判中往往沦为华而不实的修辞摆设。当法律实务界仍在用部门法工具箱高效解决问题时,领域法的理论建构更像是学术圈自娱自乐的概念游戏。

这场学术狂欢背后的驱动力值得警惕。在科研考核指挥棒下,标新立异的概念创造成为快速制造学术产出的捷径。某个教授带着研究生团队就能"创立"三五个领域法分支,这种学术工业化生产模式正在制造大量理论泡沫。更令人担忧的是,当领域法概念被写入教材、设为课程,可能误导新一代法律人忽视部门法的根基性价值——就像鼓励建筑师专注设计建筑概念而忽视力学原理一般。

法律体系的进化自有其内在规律。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实践推动着程序法革新,区块链存证技术倒逼证据规则升级,这些鲜活的法治进步都不是领域法理论指导的结果,而是部门法回应时代需求的自然演进。当德国学者专注完善传统部门法应对人工智能挑战,中国法学界却忙于构建各种"智能领域法"新概念,这种学术路径的差异映射出不同的理论自信。真正的法学创新应该像商法应对电子商务那样深耕细作,而非沉迷于制造华而不实的概念标签。

站在法治现代化的维度审视,领域法概念的学术价值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当法律实务界仍在用部门法的精密齿轮推动法治机器运转,领域法构建的所谓新范式更像平行时空的理论构想。与其耗费精力争论概念创新,不如回归部门法的精进完善——毕竟,环境保护不是靠创造"生态领域法"来实现,而是需要环境法、刑法、行政法协同发力的现实机制。

或许,正如耿直直言的陈景辉教授的洞察:领域法不过是部门法划分后的剩余命名游戏,当学术泡沫散去,真正的法律发展还是根植于部门法的坚实土壤。

【广而告之】
(点此进宝藏书店选书抢书,很多孤本,手慢无)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