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梅区)应急告(2025)5号

吴斌:

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

2024年8月28日13时55分,在梅江区城北镇玉水村一鱼塘处,搬运工人王远来在进行饲料卸货时不慎摔伤,后送医抢救,于9月10日医治无效,导致一人死亡的事故。经调查,你是饲料运输、卸货作业承包人,承接业务后又将运输作业转包给谢其利(谢其利年满60周岁,已不符合核发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规定),并对谢其利使用非营运性车辆且超过核定载质量进行运输作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也未对卸货作业过程中进行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由于你不能提供相关的年收入证明,现依据《2023年梅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707元,为标准确认上一年年收入。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以上事实有吴斌、罗汉榜、吴梓航等人的笔录及梅区府函[2025]3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梅江区城北镇“8·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为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拟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8682.8元(捌仟陆佰捌拾贰元捌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梅江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仲元东路51号梅江区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人:胡学渊

联系电话:19126900918

邮政编码:514000



来源:梅江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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