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抖音、小红书、微博等社交平台迅速崛起,成为大众分享生活、抒发见解的热门场所。但需要明确的是,网络空间同样受法律约束,不当言论极易引发法律风险。近期,永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抖音平台名誉权纠纷案。小陈因怀疑女友与小孔关系不正当,便在抖音上发布小孔身份证图片并配上侮辱性文字,致使小孔社会评价降低,精神饱受折磨。小孔起诉后,法院判决小陈在抖音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在网络世界享受言论自由时,一定要严守法律底线。
开封律师周文海律师之名誉纠纷案例(1)
案件背景:来自河南开封的某美妆公司(原告)发现小红书用户“美妆测评达人”(被告)在其账号发布多篇笔记,声称该公司某热销面霜“含有违禁成分,使用后导致消费者烂脸”,并配图伪造的“检测报告”和“消费者投诉记录”。该笔记被大量转发,引发舆论危机,导致产品下架,公司销售额损失超200万元。
事后,原告联系到了我们律博维权卫士周文海律师,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删除内容、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申请平台封禁被告账号。
法院审理与判决
1.事实认定:
经司法鉴定,被告发布的“检测报告”系伪造,无证据证明涉事产品含违禁成分。
被告承认出于报复心理(因合作未达成)捏造事实,恶意引导负面舆论。
小红书平台在原告投诉后已删除相关内容,但损害已扩大。
2.判决结果:
被告须在个人账号及省级报纸刊登致歉声明,持续30日。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
小红书平台对被告账号作永久封禁处理。
开封律师周文海律师之名誉纠纷案例(2)
遭遇类似侵权如何维权?
1.固定侵权证据
立即对侵权内容(图文、评论、转发量)进行公证保全,避免删除后无法举证。
保存商品质检报告、销售数据下降证明等损失证据。
2.向平台投诉
通过平台内举报通道要求删除内容,并索取投诉处理回执。若平台未及时处理,可追究其连带责任(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2条)。
3.发送律师函
委托律师向侵权者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停止侵权、澄清事实,部分情况下可促成和解。
4.提起诉讼
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
可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商誉损失、维权成本)。
开封律师周文海律师之名誉纠纷案例(3)
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2.《民法典》第1183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4.《电子商务法》第42条
平台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5.《民事诉讼法》第67条
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但需提供原始载体(如存有截图的手机)及公证文件增强证明力。
关键提醒
正当评价与侵权的界限:消费者可基于真实体验发表批评(如“产品难用”),但不得虚构事实(如“添加致癌物”)。
平台责任:及时举报可避免损失扩大,必要时可要求平台提供侵权者实名信息用于起诉。
维权成本:胜诉后律师费、公证费等通常由败诉方承担,无需因费用放弃维权。
开封律师周文海律师之名誉纠纷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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