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 • 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郭文丽律师,和您一起关注:汽车突然自燃全损,责任究竟该由谁担?


汽车,作为现代生活中重要的出行工具,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你是否想过,当汽车突然自燃,导致车辆全损,在无法确定究竟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责任的情况下,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带大家深入了解。

郭文丽

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车辆自燃,保险公司代位求偿

2021年6月,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一辆C公司生产的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并为其投保车损险。同年9月,车辆因漏油问题被送到B公司维修保养。然而第二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底突然起火,最终完全损毁。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对A公司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经鉴定,车辆起火是因为发动机高压共轨回油软管燃油泄漏,喷溅到涡轮增压器及排气歧管表面,因油温过高引发自燃。基于此,保险公司将车辆生产商C公司和销售商、维修商B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双方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时,C公司申请对起火原因及关联性重新鉴定,但因车辆已灭失无法进行。本案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完成车辆自燃系本身问题导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以及终局责任承担主体。考虑到保险公司并非专业汽车生产商,要直接举证汽车存在设计、制造缺陷或证明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难度极大,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只要能举证车辆自燃因自身缺陷导致达到高度盖然性,就视为完成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表明,车辆自燃非外部环境原因导致,事发前一天车辆刚进行维修保养,可排除疏于保养维修导致自燃,且车辆从车底开始燃烧,排除了驾驶人操作不当的因素。由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完成了举证责任。车辆售出三个月内出现漏油情况,后因回油软管燃油泄漏自燃,在无法判定回油软管损坏原因的情况下,C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B公司更换油泵次日车辆就发生自燃事故,作为销售者及维修者同样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由于双方都未能完成非因自身原因导致车辆自燃的举证责任,需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终局责任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C公司和B公司共同赔偿13万余元。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缺陷产品双轨追责”:保障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构建了“缺陷产品双轨追责”制度。当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只需完成产品存在缺陷、损害后果发生、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就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由造成产品缺陷的主体进行终局赔偿。这一制度赋予消费者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选择请求权,无论是选择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方都应承担全部责任,外部责任上不划分责任份额。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这种连带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别于一般连带责任。这一认定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让受害人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避免生产者和销售者相互推诿,影响对受害人的救济。

汽车自燃导致全损这类事件,通过法律的公正裁决和相关制度的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这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遭遇类似问题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进行时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0:00(首播)

21:00——22:0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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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晋恺 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杨丹妮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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