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事件
震惊全国的山东"入室抢婴案"近日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名被告人曾某、吕某、王某、袁某被控拐卖儿童罪。庭审现场爆出惊人一幕:三名被告当庭翻供,否认此前对警方的供述!这一恶性案件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法律争议?买家明知孩子来路不正仍购买是否构成犯罪?今天,我们就从五个关键角度,深度解析这起令人揪心的案件。
人贩子集体翻供,能逃脱法律制裁吗?
庭审现场,曾某、王某、袁某三人突然推翻此前供述,这种"集体翻供"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翻供能否成功取决于三个关键因素:
-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 其他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
- 翻供理由是否合理可信
本案中,根据警方披露的信息,办案人员通过监控视频、DNA鉴定、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被告人翻供,只要这些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然可以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翻供行为可能被视为认罪态度恶劣,反而会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为何只定拐卖儿童罪?抢劫罪去哪了?
很多网友疑惑:明明是"入室抢婴",为何检方仅指控拐卖儿童罪,而不追加抢劫罪或故意伤害罪?这涉及刑法上的想象竞合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本身就包含"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情形,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而抢劫罪的最高刑为死刑。两罪在"入室抢婴"这一行为上存在竞合。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由于两罪最高刑相同,但拐卖儿童罪更能准确评价整个犯罪过程(包括后续的贩卖行为),因此检方选择以拐卖儿童罪指控更为适宜。
有人认罪有人翻供,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出现部分被告认罪、部分翻供的情况,这在共同犯罪中十分常见。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九条规定,法院认定共同犯罪责任主要考虑三个维度:
- 参与程度:直接实施抢婴的曾某与仅提供信息的袁某,作用明显不同
- 主观恶性:组织者、策划者通常比实行犯责任更重
- 事后态度:认罪认罚可作为从宽量刑情节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便袁某只是提供信息,但只要其提供的帮助对犯罪得逞具有实质性作用,就需对整个犯罪后果负责。这也是为什么袁某虽未直接参与抢婴,仍被认定为主犯的原因。
"信息中介"为何成了主犯?
案中袁某仅提供信息未直接参与抢婴,却被认定为主犯,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犯罪"全链条打击"的立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提供居间介绍、接送、中转等帮助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袁某作为"信息中介",其行为具有三个特征:
- 关键性:提供了精确的婴儿信息
- 主动性:积极联络买家卖家
- 牟利性:从中获取高额介绍费
正是这些特征,使其行为超越了简单的帮助犯范畴,对整个犯罪起到了组织、串联作用,故被认定为主犯。
买家该不该坐牢?法律如何规定?
最令人愤慨的是,案件中买家明知婴儿系被抢来的"黑孩子"仍执意购买。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现实中买家很少被追责,主要原因有三:
- 取证困难,难以证明"明知"
- 部分案件为"民间送养"的灰色地带
- 解救儿童需要买家配合
但本案不同,根据报道,买家支付了明显高于正常收养的费用(通常5-10万元),且婴儿来源明显异常(无任何合法手续),这些都可作为认定"明知"的依据。若查实买家确知婴儿系被抢而来,则必须追究刑责,否则就是变相纵容拐卖犯罪!
法律冷知识:即便事后对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甚至"视如己出",也改变不了收买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就像不能因为小偷对偷来的手机爱护有加就免除其盗窃罪责一样。
结语:每个孩子都不该是商品
从"梅姨案"到本案,拐卖儿童犯罪始终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 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入室抢劫)
- 犯罪链条完整(抢、运、卖一条龙)
- 反侦查意识强(多人配合、电子支付)
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2016-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765件,对13562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重刑率达56.59%。我们期待本案的公正判决能形成有力震慑,更期待通过完善出生登记制度、建立全国失踪儿童DNA数据库等举措,从根本上铲除拐卖犯罪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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