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二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如何处罚?
案例:李**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109刑初508号
损害后果:轻伤二级
刑期: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发时间:2024.5.1
裁判日期:2024.11.14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李**在××村一个饭店内与朋友许某某等人吃饭,期间被害人曾某某与李**在电话中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随后李**与一同吃饭的许某霜等人一同来到藁城区南孟镇曾某某家,李**用脚踹开曾某会家的大门后进到曾某某居住的卧室,二人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后曾某某从家中跑到胡同口,二人在胡同口又发生打斗,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随后被拉开。事发后李**未离开现场。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有自首行为,被告人李**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李**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提出的主观恶性小、人身危害小,受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