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在家庭、妇女儿童中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南昌市妇联推出〖巾帼普法〗专栏,围绕与妇女群众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条解读、以案释法、法治讲堂”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广大妇女群众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促进家庭平安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今天,推送的是:父母离婚后,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基本案情
杜某(女)与魏某均系再婚,再婚前均育有子女。双方于2017年12月登记结婚,2018年3月生育婚生女魏小某,2019年8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魏小某由杜某直接抚养,魏某不支付抚养费。后魏小某因面临上小学,开支增加,于2024年8月起诉,要求魏某支付2019年8月至2024年7月的抚养费共计60000元以及2024年8月之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魏某辩称,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其不需要向魏小某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杜某与魏某离婚时,协议约定魏小某由其母亲杜某抚养,魏某不支付抚养费,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对魏小某要求魏某支付2019年8月至2024年7月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24年8月,魏小某面临上小学,其学习教育、生活支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较之杜某与魏某离婚时均发生变化,魏小某实际需要的抚养费数额增加,故有权要求魏某从2024年8月起支付抚养费。综合考虑魏小某的实际需要、魏某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魏某还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等因素,酌定魏某每月给付魏小某抚养费500元,至魏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即使在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情形下,另一方对子女仍负有抚养的责任,子女有权在必要时向其主张抚养费。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约定魏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在杜某与魏某离婚五年后,魏小某面临学习教育、生活支出等费用支出增加的现实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魏小某的实际需要、魏某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魏某还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等因素,确定魏某向魏小某支付抚养费的合理数额,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有助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将来成长过程中,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未成年子女仍可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亲或者母亲增加抚养费。
来源:市妇联权益部综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