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原标题:因出借身份证“背贷款” 钱该不该由我来偿还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前段时间,我的朋友小刘找到我,说他想买辆车,但手头紧需要贷款。因为身份证没在手边,想借我的身份证用一下。我当时也没多想,爽快地给了他身份证,并在他拿来的银行《借款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想到,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到我,要求我还款,这时我再联系小刘,发现他和那辆车竟然“人间蒸发”了。
我跟银行解释说,只是将身份证借给他人,银行贷款和汽车都不是我用的。但银行却以《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是我本人亲笔签名为由,催我还款。
请问,这笔贷款该由我来偿还吗?
北京 大郝
为您释疑
大郝您好!
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可以称之为“甲贷乙用”。具体来说,是指在借款合同中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形,当出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金融借款合同效力应当约束出借人和借款人。但由于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的认定应当分情形处理。
如果银行在订立借款合同时知晓实际借款人,则借款合同直接约束银行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反之,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应举证证明银行对此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
如果,名义借款人明知借款事实,且无法举证证明银行知晓实际用款人,则构成表见代理,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或疏忽,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
银行作为相对人,需要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银行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名义借款人没有代理权。如果名义借款人无法举证证明银行知晓实际用款人,那么银行在主观上可能被认定为善意且无过失。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会进行形式审查,如核实借款人身份、信用记录等,这些审查行为可以作为银行善意的依据。
具体到您的情况,如果您不能举证证明银行知晓您与朋友之间存在“甲贷乙用”的行为,那么,您出借身份证,放任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车,就应当对借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实际借款人通常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许多当事人出于信任而盲目帮助他人贷款,由于不了解借名贷款的法律风险,以致被迫背负巨额债务,悔不当初。
北京金融法院 黄莹荧 刁天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